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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金股份: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14 16:36:24

甬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甬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境内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以下简称“套期保值”)的管理,有效防范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2025年3月修订)》《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及期货交易所相关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甬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进行期货交易的主要目的系通过商品期货合约对拟采购的原材料和销售的产品进行套期保值,避免与公司业务相关的原材料及产品价格波动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稳定原材料和产品价格。本制度所称“套期保值”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为锁定采购成本和销售利润,规避公司原材料、产成品价格波动风险,结合公司采购、生产、销售实际情况,从事期货合约买卖交易(以下简称“期货合约”),以抵消现货市场交易中存在的价格波动风险,稳定采购成本和销售价格,保障公司业务稳健发展。
本制度所称期货合约,是指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订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和质量实物商品的标准化合约。
第三条 公司从事期货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
公司从事期货交易业务的资金来源于生产经营积累的自有资金,期货交易品种,只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原材料等,根据套期保值目的从事的期货交易品种持仓量原则上不超过现货需求(原材料)或销量(产品),因现货需求量或销量变动而导致的富余仓单应根据市场情况适时进行平仓或移仓处理,期货交易初始保证金额度或最高持仓量根据公司授权审批制度,由相应的审批机构审批。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操作及其管理。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开展期货业务。
第五条 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能在场内市场进行,不得在场外市场进行;
(二)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应当仅限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所需的原材料;
(三)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在期货市场建立的头寸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期货持仓量不得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
(四)期货持仓时间段原则上应当与现货市场承担风险的时间段相匹配,签订现货合同后,相应的期货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五)公司应当以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六)公司应当具有与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是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主要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一)组建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
(二)审议批准公司期货业务管理制度;
(三)在权限范围内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四)在权限范围内审议批准其他与期货业务相关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 公司成立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
根据董事会授权,组织开展套期保值业务。
第八条 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人员组成,公司总经
理担任“领导小组”组长。
第九条 “领导小组”的职责为:
(一)组建公司期货交易小组、期货结算小组、期货风控小组;

(一)制定套期保值业务工作方针和原则,拟订公司期货相关制度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审定公司套期保值管理工作的各项实施细则;
(二)监督和管理套期保值业务,持续完善内部组织体系,制定各项业务授权和管理权限;
(三)负责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制订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听取期货套期保值操作的工作报告,批准授权范围内的套期保值方案;
(五)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六)负责向董事会提交年度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七)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八)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条 期货交易小组是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运作的执行机构,在“领导小组”直接领导下开展具体工作。
期货交易小组主要负责根据市场行情情况,按照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方针和获批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组织落实并执行期货交易操作;提出方案执行过程中的调整建议,并按程序向“领导小组”进行报批;负责必要时的实物交割等事项。包括:
(一)会同其他小组拟订套期保值计划、交易方案,提交“领导小组”审批;
(二)执行具体的套期保值交易;
(三)期货交易小组应持续跟踪金融市场动态与套期保值商品期现货市场价格的变化,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时提出方案调整建议;
(四)负责向“领导小组”报告交易情况和执行效果;
(五)接受公司期货风控小组的监督、检查;
(六)完成“领导小组”布置的其他工作事项。
期货交易小组下设交易员、档案管理员,并建立相应岗位职责:
(一)交易员:负责按通过审批的交易方案进行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的实际操作;负责与期货经纪公司的联络;负责期货市场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及时提出有关
套期保值业务建议;对已成交的交易进行跟踪和管理;
(二)档案管理员:负责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形成的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
包括套期保值交易方案、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
第十一条 期货结算小组由财务部主导,由财务部等相关部门人员担任资金调拨
员、会计核算员、结算确认员。主要负责公司期货业务的资金管理、会计处理、交易确认和结算管理等事宜。
(一)资金调拨员:负责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调拨,根据经过审批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和业务资金要求及时完成资金调拨,保证实物交割和追加保证金的及时完成;
(二)会计核算员: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
(三)结算确认员:负责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情况的确认和交易后的结算;负责公司期货交易凭证的管理。
第十二条 期货风控小组由公司审计部主导,由审计部、财务管理平台、董事会办公室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订套期保值业务有关风险管理办法及工作程序;会同审核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二)监督期货交易小组和期货结算小组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定期审查期货交易相关业务记录,核查交易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审批后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三)对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进行监控和评估,保证套期保值业务正常进行;
(四)监控评估保值头寸风险,协助其他小组处置紧急情况;
(五)按照信息披露和内部报告制度的要求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 审批授权
第十三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股东会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内审议是否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董事会授权期货领导小组在职权范围内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审批。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批准的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十四条 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套期保值交易履行审议程
序和披露义务,公司采取对未来12个月内套期保值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额度金额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套期保值业务投资额度。
第十五条 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套期保值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查公司期货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就公司期货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期货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应慎重选择合作的期货经纪公司,与期货经纪公司订立的开户合同,应由期货交易小组按公司签订合同的有关规定及程序审核后,由期货领导小组批准,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
第十八条 公司对场内期货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应列明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授权期限。期货交易授权书由公司总经理签发。
第十九条 被授权人员应当在授权书载明的授权范围内诚实并善意地行使该权利。只有授权书载明的被授权人才能行使该授权书所列权利。
第二十条 如因任何原因造成被授权人变动的,授予该被授权人的权限应即时予以调整,并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各方。自通知之时起,被授权人不再享有原授权书授予的一切权利。
第四章 期货交易流程
第二十一条 期货交易小组根据产销情况、期现市场价格及库存等具体情况,拟订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在董事会授权框架内,报经“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执
行。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期货交易的建仓品种、数量、拟建仓价格、拟投入的保证金、交易期限、交易结束处理方式、风险控制措施等。
第二十二条 期货交易小组根据获批的交易方案,测算资金使用需求,发起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付款审批流程,经相关部门审批后,由资金调拨员执行付款。交易员应负责及时与期货经纪公司确认资金收付情况,通知结算小组进行相关帐务处理。期货交易小组根据审批后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选择合适的时机执行交易,完成建仓。
第二十三条 每笔交易结束后,交易员应于1个交易日内及时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保证金监控中心获取并打印日账单,并传递给档案管理员、会计核算员、风险控制员进行相关记录和审核。
第二十四条 每笔交易结束后,交易员应于1个交易日内,向期货结算小组和风控小组报告相应交易情况,包括交易品种、数量、价格、资金使用情况等,风险控制员核查交易是否符合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审批情况,若不符合,须立即报告“领导小组”。
第二十五条 会计核算员收到交割单或结算单并审核无误后,经财务部部长签字同意,方可进行帐务处理。会计核算员每月末与交易员核对保证金余额。
第二十六条 档案管理员须对每次的交易方案和业务相关的账本及资料进行及时归档。
第二十七条 公司期货交易小组根据期货交易所交易、交割、风控管理制度的要求,及时向交易所申请套期保值持仓额度。
第二十八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拟定持仓到期处理方案,经审批后,选择对冲平仓或实物交割方式履行期货合约。
第五章 财务核算
第二十九条 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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