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索普:江苏索普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12 19:01:28
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12 日公司十届十一次董事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
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文简称“《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对投资者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上市公司及其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
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
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以真实、及时、公平为原则,保证
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力求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所披露的信息应便于理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七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八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在《上海证券报》上刊登,同时将
其置备于公司办公地,供社会公众查阅。需要上网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
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
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
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
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信息披露的暂缓或者豁免具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
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
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三章 需要披露的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按照《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披露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需要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定期报告
1.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
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
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
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要求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4.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5.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临时报告
1.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2)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3)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4)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5)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6)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7)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10)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1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1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6)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7)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8)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2.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1)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3.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前条规定
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
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
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同业竞争、股票质押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
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
公司设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代为履行职责。
公司证券事务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由公司证券事务办公室负责保存。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
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合规披露。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
情况、财务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