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柘中股份: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04 17:51:44

证券简称:柘中股份 证券代码:002346 公告编号:2025-36
上海柘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或修改提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8 月 4 日(星期一)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25 年 8 月 4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为 2025 年 8 月 4 日上
午 9:15,结束时间为 2025 年 8 月 4 日下午 3:00。
2. 股权登记日:2025 年 7 月 30 日(星期三)
3. 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奉贤区苍工路368号
4. 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 主持人:董事长蒋陆峰先生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6 人,代表股份 253,352,451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7.3747%。
其中:
1. 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 人,代表股份 247,535,151 股,占
证券简称:柘中股份 证券代码:002346 公告编号:2025-36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6.0573%。
2. 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会议的股东 114 人,代表股份 5,817,300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1.3174%。
3. 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 114 人,代表股份 5,817,300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1.3174%。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表决情况如下:
1. 表决通过《上海柘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3,154,5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19%;
反对 18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3%;弃权 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61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981%;反对 18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352%;弃权 9,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67%。
2. 表决通过《上海柘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3,154,3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18%;
反对 18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4%;弃权 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61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946%;反对 18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证券简称:柘中股份 证券代码:002346 公告编号:2025-36
3.2386%;弃权 9,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67%。
3. 表决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有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3,091,9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72%;
反对 18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3%;弃权 7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55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5220%;反对18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352%;弃权7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2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王伟建律师、季彦杉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发表结论性意见如下: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上海柘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柘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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