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石化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7月)
公告时间:2025-07-30 18:54:04
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二〇二五年七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得到有效传递和审核控制,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和公司(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具体进行信息披露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分子公司的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公司内部其他可以获取公司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五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时,应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
第六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
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应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上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使用协议;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市值”是指交易前10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三)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
1、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亿元;
2、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1亿元;
3、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4、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
(四)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关联交易: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和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六)重大诉讼、仲裁:
1、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者市值 1%
以上;
2、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4、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诉讼、仲裁。
(七)下列重大事件: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8、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13、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14、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15、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16、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7、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1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20、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2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2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2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2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2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6、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
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27、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28、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29、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30、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31、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32、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33、持股 5%以上股东的股份被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34、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3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八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邮件或电话等方式与董事会秘书联系,并在 24 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专人或快递形式送达。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部应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应组织编制公告文稿,按规定程序审核并披露。如重大信息需经董事会审批,董事会秘书应根据事项内容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对于没有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重大信息,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部负责持续跟踪与督导,并随时将进展情况向董事长报告。待达到信息披露标准时,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披露。
第十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2、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3、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4、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5、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不履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未向或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遗漏、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发重大误解;
(三)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四)其他不履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十二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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