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水源: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7月)
公告时间:2025-07-30 18:13:48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 年 7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
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的使用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
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具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设立或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公司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公司将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 对外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
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
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公
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裁工作细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行为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行为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公司与同一标的进行的对外投资(委托理财除外)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适用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作为计算标准,适用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达到第八条规定标准的,公司应当披露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除应当披露并参照第十二条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如已按相关规定履行审议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裁办公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
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十五条 公司总裁是公司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人,主要负责对新的投
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经筛选后建立项目库,提出投资建议。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作出决策。
第十六条 公司有关归口管理部门为投资项目承办单位,具体负责投资项目
的信息收集、项目建议书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项目申报立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协调以及项目实施完成后评价工作。
第十七条 对专业性很强或较大型投资项目,其前期工作应组成专门项目可
行性调研小组来完成。公司总裁办公会应对项目计划或分析报告进行审核评估,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决定组织实施或报董事会/股东会批准实施。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
第一节 短期投资
第十八条 公司短期投资决策程序:
(一)公司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预选投资机会和投资对象,根据投资对象的盈利能力编制投资计划;
(二)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提供公司资金流量状况;
(三)短期投资计划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十九条 财务部门负责按照短期投资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进
日期等及时登记入账,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二十条 公司涉及证券投资的,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
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且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的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互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的当日记入公司名下。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定期核对证券投资资金的使用及结存情
况。应将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时入账。
第二节 长期投资
第二十三条 归口管理部门对长期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
报董事会初审。
第二十四条 初审通过后,归口管理部门按项目投资建议书,负责对其进
行调研、论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合作意向书,提交公司总裁办公会讨论通过,对超出总裁办公会权限的,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根据相关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超出董事会权限的,提
交股东会。
第二十六条 已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应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相关部门
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七条 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监督项目的运作及其经营管理。
第二十八条 长期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长期投资
合同或协议须经公司法律顾问进行审核,并经授权的决策机构批准后方可对外正式签署。
第二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协同归口管理部门和人员,按长期投资合
同或协议规定投入现金、实物或无形资产。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经实物使用部门和管理部门同意。
第三十条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
第三十一条 公司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公司所确定的投资项目,相应编制实
施投资建设开发计划,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监督与控制,参与投资项目审计、终(中)止清算与交接工作,并进行投资评价与总结。
第三十二条 投资项目实行季报制,公司归口管理部门对投资项目的进度、
投资预算的执行和使用、合作各方情况、经营状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每季度汇制报表,及时向总裁办公会报告。项目在投资建设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的变化合理调整投资预算,投资预算的调整需经原投资审批机构批准。
第三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计部、财务部门应依
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自项目预选到项目竣工移
交(含项目中止)的档案资料,由行政部门负责整理归档。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三十五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经公司原审批机构审议批准,
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公司章程》或特许经营协议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三十六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经公司原审批机构审议批准,
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有关转让投资规定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
相同,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需特定审批机构批准的,从严审批。
第三十九条 财务部门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公司
资产的流失。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第四十条 被投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的《子
公司管理制度》及相关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或总裁办公会讨论委派。
第四十一条 派出人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被投资公司的
《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在新建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公司委派出任投资单位董事的有关人员,应通过参加董事会会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