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隆活塞: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公告时间:2025-07-30 18:09:27
证券代码:833455 证券简称:汇隆活塞 公告编号:2025-085
大连汇隆活塞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大连汇隆活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9 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大连汇隆活塞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大连汇隆活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会计机构负责人、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章 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业绩预告与年度报告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未按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以及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公司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 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 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利与义务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七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董事会秘书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
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
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
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处罚意
见和整改措施,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抄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八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即认定为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1、公司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未按规定披露的;
2、主要税种及税率、税收优惠及其依据未按规定披露的;
3、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信息披露不完整的;
4、合并财务报表项目主要项目注释遗漏的;
5、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或有事项未披露的;
6、证券监管部门、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即认定为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未按规定披露的;
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未按规定披露的;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合同、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未按规定披露的;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十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一条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情况不符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
公告。
第十二条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公司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不影响监管部门及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四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 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十七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对责任人追究责任,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形式。
第十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大连汇隆活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