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娜丽莎: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7月)
公告时间:2025-07-29 18:49:26
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有
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业务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
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公司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委托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相关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双方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四条 委托理财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使
用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的,还应遵守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报经公司
同意,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理财活动。以资金管理、投资理财等投融资活动为主营业务的控股子公司,不适用本制度。委托理财同时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遵守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
第二章 委托理财审批权限及决策程序
第六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合并报表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或者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应当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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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合并报表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或者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应当提交股东会进行审议。
(三)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条规定。
委托理财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审批的额度。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委托理财,还应遵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委托理财,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委托理财,应当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
(二)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5%的,应当提交股东会进行审议。
(三)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条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之决策程序:
(一)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投资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达到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标准的委托理财,应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是否将委托理财的审批权授予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行使,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达到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标准的委托理财,应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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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具体执行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委托理财方案时,应严格遵循董事会或股东会所批准的方案。
第九条 公司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
《公司章程》等不相符的,以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三章 委托理财日常管理及报告制度
第十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部门为公司财务管理中心,主要职责
包括:
(一)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内容进行风险性评估和可行性分析,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二)负责选择资信状况与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组织将与受托方签订的委托协议及相关合同审批表提交法务部进行风险审核;
(三)在理财业务延续期间,应随时密切关注有关对手方的重大动向,出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财务总监、总裁、董事长乃至董事会,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负责至少每月与对手方的相关人员联络一次,了解公司所做理财产品的最新情况;
(四)在理财业务延续期间,负责按月提取相关理财产品的月末对账凭证,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五)在理财业务到期日,负责向相关对方及时催收理财本金和利息并取得相关凭证;
(六)负责就每笔理财产品逐笔登记台账;
(七)负责及时将理财协议、产品说明书、业务凭证等文件及时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 公司建立委托理财报告制度。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在每次与委托方签订委托理财协议后,向证券部提供《委托理财内控评审表》、理财协议、产品说明书、业务凭证等文件的复印件。
每月结束后 5 日内,财务管理中心向财务总监报告本月委托理财管理情况。每季度结束后 5 日内,财务管理中心编制委托理财管理报告,提交至财务总监、总裁、董事长、内审部及证券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前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明细,说明委托理财金额、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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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方、期限、预期收益率、已履行的决策程序、损益情况等。
第四章 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内审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公司委托理财的进展情
况、盈亏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第十三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
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
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五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
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公司委托理财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财务管理中心提供的委托理财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履行公司信息披露审批流程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财务管理中心确保提供的委托理财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 如因为财务管理中心的原因导致委托理财实际发生额超标而未履行决策程
序、未进行信息披露,则由财务管理中心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按照公司相关的规定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
条例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与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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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