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斯达:关于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29 18:44:12
证券代码:300607 证券简称:拓斯达 公告编号:2025-054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现场会议:2025 年 7 月 29 日下午 15:00
网络投票: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7月 29 日上午 9:15-9:25,0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7 月 29 日上午 9:15 至 2025 年 7 月 29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的地点: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园区科苑西二路 3 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周永冲先生
6、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688 人,代表股份 152,382,651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947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 人,代表股份 148,055,82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040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84 人,代表股份 4,326,82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07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85 人,代表股份 7,522,391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77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3,195,56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84 人,代表股份 4,326,82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071%。
3、其他出席人员情况: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客户提供融资租赁回购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51,570,9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673%;反对 673,6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21%;弃权 13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710,7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2099%;反对 673,6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556%;弃权 13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34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二)律师名称:何俊辉、叶婷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二)《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