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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星创业: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公告时间:2025-07-28 20:41:52

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或“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四)公司派驻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六)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七)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
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各部门或各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关联交易事项:
1、签署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报告义务人也应在发生两个工作日内及时报告。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及时报告。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
2、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
(六)其它重大事件: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7、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8、预计公司经营业绩出现亏损、扭亏为盈或者同比大幅变动,或者预计公司实际经营业绩与已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的。
(七)重大风险事项:
1、遭受重大损失,单次损失在100万元以上;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金额达500万元以上;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金额达100万元以上;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5、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6、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7、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8、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10、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1、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
措施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1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八)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
5、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6、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7、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8、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税收政策、经营模式、产品结构、主要原材料和产品价格、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等内外部生产经营环境出现重大变化的);
9、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0、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
11、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
12、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3、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5、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6、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
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
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下属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
息:
(一)部门或下属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部门、分公司负责人或者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
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
事务代表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
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
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
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
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
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
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
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
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
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
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报告形式
包括(但不限于):

(一) 书面形式;
(二) 电话形式;
(三) 电子邮件形式;
(四) 口头形式;
(五) 会议形式。
报告义务人应将重大信息及时报告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义务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进一步的相关文件。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二条 报告义务人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
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合同、政府批文、法院裁定或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第二章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公司各部门
及各下属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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