佰维存储: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佰维存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7-28 19:4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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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佰维存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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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佰维存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佰维存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深圳佰维存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公司保证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及其相关事项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7 月 12 日在
《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审议事项进行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方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会的现场
会议于 2025 年 7 月 28 日(星期一)14:00 在深圳市南山区留仙大道 3370 号南山
智园崇文园区 2 号楼 3 楼西丽湖人才服务中心 T2 会务空间如期召开。公司股东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7 月 28
日即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7 月 28 日即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名,代表股份 88,336,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1509%。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最终确认,在本次股东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 33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03,262,05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3866%。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3、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核查,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含通讯方式列席),以及本所律师,均具备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监票和计票;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形成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9,459,38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835%;反对 1,910,4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971%;弃权 228,58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9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3,437,988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1511%;反对 1,910,486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375%;弃权 228,584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14%。
2、《关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9,563,3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378 %;反对 1,810,86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451%;弃权 224,2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71%。
3、《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0,689,64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256%;反对 715,76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35%;弃权 193,0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0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4,668,246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647%;反对 715,762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878%;弃权 193,05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75%。
4、《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0,704,94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36%;反对 703,85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73%;弃权 189,6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9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4,683,549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923%;反对 703,859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664%;弃权 189,65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13%。
5、《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0,701,74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19%;反对 715,05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32%;弃权 181,6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4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4,680,351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865%;反对 715,057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866%;弃权 181,65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69%。
上述议案中,议案 3、4、5 系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作为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对议案 3、4、5 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