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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百货: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7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7-25 20:15:27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健康稳定持续发展,保证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完整性,不断提高公司质量及公司治理水平,健全自我约束机制,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提高公司竞争能力、盈利能力和规范运作水平,保障公司经营战略目标的实现,在公司的日常经营运作中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和第 5 号》、《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及业务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人之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遵循并贯彻以下原则:
(一)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价有偿的原则,并以书面协议方式予以确定。
(二)对于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三)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原则。
(四)必要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与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本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本公司与其他关联人之间涉及资金往来及关联交易的行为。本条所述各方除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外,其他各方简称关联方。

第二章 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第五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存贷款业务;
(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 12 个月内,存在本条第二款、第
三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三章 控制措施
第七条 公司发生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关联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交易活动时,应严格按《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关于关联交易审批程序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确定股东会、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规定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及回避表决程序。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行表决权,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将交易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条 除本制度第十二条的规定外,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 万元以上的
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 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0 万元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日常关联交易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公司出资额达到《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的标准,如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可以豁免适用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规定。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未达到《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的标准,但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审慎原则要求,或者公司按照章程或者其他规定,以及自愿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并适用有关审计或者评估的要求。
第十二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
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
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六)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述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并披
露:
(一)已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按要求披露各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如果协议在履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按照本款前述规定处理;
(三)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四)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
(五)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 3 年的,应当每 3 年根据本
章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
议和披露:
(一)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
(二)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需提供担保;
(三)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

(四)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
(五)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六)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卖等,但是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七)上市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八)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九)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担保业务时,严格按照公司《对外担保及资金往来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公司在关联方进行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遵守独立、客观、公平的市场竞争原则,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不得占用公司资金,具体包括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或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应当及时了解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包括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乃至股东会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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