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盛发展: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25 18:45:52
证券代码:002146 证券简称:荣盛发展 公告编号:临 2025-073 号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荣盛发展”)
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 2025 年 7 月 25 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会议应出席监事 3 名,实际出席监事 3 名。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进行如下修订:
原《公司章程》 现修改为
第一条 为维护荣盛房地产发展股 第一条 为维护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 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 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 员。
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是指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
财务负责人。 责人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七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十七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国共产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 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和中国共产党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经上级
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 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荣盛房地产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委员会和中国共产党荣盛房地产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价额。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民币标明面值。 标明面值。
第三十条 公司的发起人为荣盛控 第三十条 公司发起人为荣盛控股股份有
股股份有限公司、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 限公司、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耿建明、王鸿司、耿建明、王鸿飞、邹家立、耿建富、 飞、邹家立、耿建富、曹西峰、谢金永、刘山、曹西峰、谢金永、刘山、赵亚新和唐心雄。 赵亚新和唐心雄。认购股份分别为 5726.6 万股、
认购股份分别为 5726.6 万股、2503.6 万 2503.6 万股、2003.1 万股、177.1 万股、165 万
股、2003.1 万股、177.1 万股、165 万股、 股、118.8 万股、81.4 万股、70.4 万股、59.4
118.8 万股、81.4 万股、70.4 万股、59.4 万股、59.4 万股、35.2 万股;上述发起人出资
万股、59.4 万股、35.2 万股;上述发起 方式均为经营性净资产转折股本;出资时间均为
人出资方式均为经营性净资产转折股本; 2003 年 1 月 15 日。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
出资时间均为 2003 年 1 月 15 日。 为人民币普通股 11,000 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
额为 1 元。
新增第三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4,348,163,851 股,均为普通股。
新增第三十一条后,之后条款序号相应变化
第三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第三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
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第三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的其他方式。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 第三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五条第
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 3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
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转让。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
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为质权的标的。
第三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第四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