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盛发展: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7月)
公告时间:2025-07-25 18:45:52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 年 7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保证审
计质量,促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对公司及所属各部门、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所属单
位)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会计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合法,资产的安全、完整,经营的合规性以及经营绩效等进行的检查、监督和评价,是在公司及所属单位自我监督的基础上实施的再监督。内部审计目的是为了建立高效率的内部审计监督机制,保证政策和制度得到有效的贯彻和执行;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降低成本消耗;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及时堵塞漏洞,防止舞弊;促进公司及投资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实现组织目标。
第三条. 内部审计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其工作合法、合理、有
效,完善公司内部约束机制,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四条. 本制度是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基本管理制度,是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开
展工作的基本依据。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本制度以及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和准则的规定和要求制定和完善各项业务规范,对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监督委员会,并制定审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程。审计监
督委员会成员至少三名,均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六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
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监督委员会
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监督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配备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
人,并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胜任内部审计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
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必须专职,审计监督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创造条件,为内部审计人员提供各种培训机会,不断提
高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水平。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
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保护,公司及
所属单位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开展工作,更不能打击、报复、陷害审计人员。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监督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监督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工作的主要职责是:(一)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内部控制制
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二)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三)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正风肃纪、惩贪除弊,弘扬推广廉洁文化;(四)根据业务需要或公司安排,对关键岗位实施离任审计;(五)对关键岗位开展
行专项审计;(七)协助外部监管机构对公司进行的检查,协助外部审计单位对公司的审计;(八)董事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监督委员会提
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出具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将检
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和异常事项、改进建议及解决进展情况等形成内部审计报告,向董事会通报。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如发现公司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可能或已经遭受重大损失
时,应当立即报告董事会及审计监督委员会。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实施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工作底稿、审计报告等资料必须以
审计项目为单位归档管理。每个审计项目的审计工作结束后,内部审计机构应及时将审计工作底稿分类整理、汇集,连同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形成电子档案,按规定归档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审计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为 10 年。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的权限(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有权要求被审计
单位报送或提供有关计划、预算、决算、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二)有权审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合同以及其他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资料,有权监盘资金、有价证券、重要票据以及实物资产等;(三)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计算机系统、电子数据等资料;(四)有权就相关法律、法规、内部管理制度以及业务规范的执行情况对被审计单位的经济、业务活动执行穿行测试;(五)在对与审计有关的事项进行调查时,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调查和提供证明材料;(六)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资料及相关资料,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有权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八)有权就审计事项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经营管理、健全内部管理的建议;(九)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十)对公司及所属单位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公司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十一)有权列席公司重要经营、管理会议;(十二)董事会授予的履行审计职责所需的其他权限。
合。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应当遵循规定的工作程序,并以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经营方针、计划、预算以及其他有关标准为依据对审计事项实施检查、监督和评价。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制定次一年度的内部
审计工作计划。内部审计机构在制定年度审计计划时应根据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实际情况以及董事会相关决定,评估当年的审计重点,以确定当年的重点审计项目。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实施审计前应组成审计组。审计组应由两名以上的内部
审计人员组成,其中一名为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应制定审计项目实施方案。
第二十六条. 审计项目的实施可采用就地审计和报送审计两种方式。审计项目采用就
地审计方式的,内部审计机构应提前下达《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应当遵守有关内部审计准则和规定等业务规范,对审
计的过程应以审计工作底稿的形式加以记录。
第二十八条. 审计组在完成外勤工作后,应及时与被审计单位开展审计沟通,并将沟
通结论以及对突出问题记录至审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 审计沟通完成后,审计组应就其内容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审计项目
采用报送审计方式的,审计组也应就审计报告初稿的内容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经交换意见后,审计组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判断、决定是否需要对审计报告初稿进行修改。
第三十条. 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组应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有审计组负责人
的签名。被审计单位或有关当事人对审计报告的内容有书面异议的,应将其书面异议随同审计报告一并提交。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向董事长、副董事长呈送审计报告,同时抄送总裁、副
总裁及相关业务主管领导,涉及重大问题时还应向审计监督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 审计监督委员会针对内部审计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或被审计单位的书面
异议,应向管理层出具处理建议或整改意见。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审计中发现的
问题; (二)问题存在的原因的分析,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三)对责任单位、责任人的
处理建议; (四)管理建议。
第五章 审计实施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内部控制
的有效性,至少每年向审计监督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三十五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
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
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
险,应当及时向审计监督委员会报告。审计监督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披露内容包括: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等。
第三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并在审查过程应当
重点关注以下内容:(一)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 1、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2、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3、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4、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5、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二)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 1、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2、是否按
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3、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4、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