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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田智能:关于与专业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25 17:17:43

证券代码:300911 证券简称:亿田智能 公告编号:2025-060
债券代码:123235 债券简称:亿田转债
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专业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与专业机构共同投资概述
1、基本情况
为促进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亿田智能”)长远发展,充分借助专业投资机构的力量及资源优势,进一步拓宽公司行业领域及提升综合竞争力,在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发展、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公司拟与劳埃德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劳埃德”)、天津众汇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汇诚智能”)签署《上海德数云私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共同投资设立上海德数云私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德数云”或“合伙企业”暂定名,最终名称以市场监督管理机构登记核定的为准)。合伙企业的总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 200,000 万元,其中公司及其关联方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 99,800.60万元,劳埃德及其关联方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 124.35 万元,众汇诚智能及其关联方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 100,075.05 万元。
截至目前,公司尚未与其他合伙人签署《合伙协议》,认缴出资额尚未缴纳,合伙企业尚未正式成立,本次投资事项尚需各方正式签署《合伙协议》,并进行工商登记等手续,具体实施情况和进度尚存在不确定性。
2、关联情况
本次参与投资的专业投资机构及其他参与投资基金的投资方与公司不存在
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3、审批程序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一)普通合伙人
1、劳埃德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1MA1P59265B
成立日期:2017 年 6 月 7 日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台柳路 179 号 1801 户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田金虎
注册资本:50,000 万美元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LPE FINANCIALGROUP LIMITED100%控股
主要投资领域:智能制造、能源科技、战略新兴产业
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劳埃德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备案登记情况:劳埃德已获得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资格,登记编码为 P1072543。

(二)有限合伙人
除公司外的其他有限合伙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1、天津众汇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MA073E876E
成立日期:2020 年 7 月 23 日
住所:天津市和平区南营门街道南京路 235 号河川大厦 A 座写字楼 11D-2694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凌寿华
注册资本:人民币 5,000 万元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公共服务平台技术咨询服务;人工智能理论与算法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公共数据平台;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智能水务系统开发;智能机器人的研发;人工智能通用应用系统;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工程管理服务;建筑材料销售;金属材料销售;会议及展览服务;广告设计、代理;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木材销售;食用农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零售;棉、麻销售;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金属制品销售;金属矿石销售;电子产品销售;电器辅件销售;橡胶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凌寿华 100%控股
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众汇诚智能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三、合伙企业的基本情况
1、合伙企业名称:上海德数云私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投资规模:人民币 200,000 万元
3、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4、执行事务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劳埃德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出资方式:货币出资
6、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7、经营场所:上海市徐汇区天平路 185 号 8 层 817 室
上海德数云尚未正式成立,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终核定登记的信息为准。
四、合伙协议主要内容
本次交易拟签署的《合伙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合伙目的:以合伙企业作为全体合伙人出资构成之合伙型基金载体,按照《合伙协议》规定实施投资以获得投资收益。
2、合伙期限:长期,自合伙企业设立日(以本合伙企业营业执照首次签发之日为合伙企业设立日,如营业执照注明了成立日期的,以该日期为准)起算。本合伙企业作为私募投资基金的存续期限为自本合伙企业首次交割日起至第七年日止,根据实际经营状况可适当延长经营期限。其中自合伙企业设立日起的前五个周年为“投资期”,投资期届满后二年期间为“退出期”。
3、全体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如下表:
单位:万元
合伙人名称/姓名 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亿田智能 有限合伙人 99,800.60 49.90% 货币
劳埃德 普通合伙人 124.35 0.06% 货币
众汇诚智能 有限合伙人 100,075.05 50.04% 货币
以上信息均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终核定登记的信息为准。
4、出资进度

合伙人名称/姓名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比例 首期实缴金额 出资方式
亿田智能 99,800.60 49.90% 80,320 货币
劳埃德 124.35 0.06% 100 货币
众汇诚智能 100,075.05 50.04% 80,540.88 货币
总计 200,000.00 100.00% 160,960.88 货币
本合伙企业的基金规模总额为人民币贰拾亿元(小写:¥2,000,000,000),由全体合伙人认缴。分为两期,一期规模为人民币 160,960.88 万元,其中劳埃德及其关联方认缴出资为人民币 100 万元;有限合伙人亿田智能及其关联方认缴出资人民币 80,320 万元,有限合伙人众汇诚智能及其关联方认缴出资人民币80,540.88 万元;二期出资比例按一期执行,二期缴付的时间,由合伙人会议一致决议。
5、管理方式
全体合伙人同意任命普通合伙人劳埃德为本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时担任本合伙企业的管理人。管理人向本合伙企业提供管理服务,包括对投资目标实施调查、分析、设计交易结构和谈判,对被投资公司进行监控、管理,提交关于投资退出的建议等。管理人向本合伙企业收取管理费,为避免歧义,管理人收取管理费后普通合伙人不再重复收取。
6、投资决策程序:为了提高投资决策的专业化程度和操作质量,本合伙企业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本合伙企业全部与投资相关的业务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由 3 人组成,其中管理人推荐的 1 名委员担任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主任。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均报本基金合伙人会议审议一致决通过,投资决策委员会实行全票通过制。
7、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
7.1 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7.1.1 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1)监督普通合伙人和管理人管理合伙事务的情况,对基金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2)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情况和投资项目及被投资企业的情况,以及获取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及清算报告等信息披露报告;
(3)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复制基金的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有限合伙人认为必要时,有权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合伙企业进行专项审计。
(4)依本协议约定提请召开、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合伙人大会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5)依照法律及本协议的约定转让其持有的合伙份额。
(6)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应承担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提起诉讼。
(7)在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有权为了合伙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享有对合伙企业财产收益的分配权。
(9)合伙企业解散清算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参与合伙企业财产的分配。
(10)参与选择承办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并获取经审计的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如对普通合伙人推荐的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公允性存在异议的,则由全体合伙人会议一致表决。
(1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12)本协议规定的或全体合伙人一致授予的其他权利。
(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7.1.2 有限合伙人的义务
(1)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2)按照本协议约定缴付出资款。
(3)不得从事损害或可能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4)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5)对合伙事务和投资项目等相关事宜予以保密。
(6)法律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7.1.3 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事务

除非适用法律或本协议另有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参与管理或控制本合伙企业的投资或其他活动,不得以本合伙企业的名义开展任何业务,亦无权为本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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