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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安设计: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公告时间:2025-07-25 17:07:52

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公司内部审计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提高内部审计的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公司经营效率,增强风险防控能力,保障公司经营活动健康发展,从而促进公司价值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通过系统、规范的方法,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及适当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从而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公司经营管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三)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四)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五)促进公司实现战略发展。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在董事会所属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审计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审计部负责人应具备会计、审计及企业管理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企业内部审计及内部控制流程。

第七条 审计部根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和有关规定,配备适当的内部审计人员。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与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必须遵循职业道德,严格遵守审计工作纪律,坚持实事求是。在审计过程中始终保证独立客观公正,保守秘密,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审计对象和范围
第十一条 审计对象: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及各分支机构,以及上述对象的相关责任人员。
第十二条 审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财务审计:对公司财务计划和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报告涉及到的数据和各项管理费支出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等进行监督检查;对财务管理和财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二)内部控制审计: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设计合理性和实施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
(三)专项审计:
(1)业务审计:对业务项目立项、招投标、预决算、执行情况的审计和监察。
(2)合同审计:对公司大宗物资采购合同、产品销售合同、资产购买合同、资产出售合同等合同执行程序、操作流程进行的审计检查。公司认为重大的合同,审计部门应当参与合同前期审查。
(3)投资项目评估审计:参与投资项目的评估论证,检查投资项目成本和效果。
(4)人力资源审计:针对公司内部人力资源管理的政策、制度、执行程序、操作流程和人力资源信息运用等方面进行稽核,评估人力资源管理的有效性并确保其依法行事。

(5)经济责任审计:对公司各部门负责人、经营班子等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落实其任期届满或离任时遗留财务问题的经济责任。
(6)效益审计:在财务收支审计基础上,对被审单位经营、管理活动合理性、效益性、效率性进行审计。
(四)接受董事会的指令,对临时指定的事项进行审计。
第四章 职责要求和审计内容
第十三条 审计部的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起草公司内部审计法规、制度;
(二)制定审计工作规定、工作计划;
(三)指导监督被审单位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设计合理性和实施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价;
(四)对公司的会计资料、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五)向审计委员会和公司领导提交内部审计报告;
(六)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七)负责审计人员的业务学习、岗位培训和内部审计理论研究等;
(八)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工作。
第十四条 审计部应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审计部应当按照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的合理时间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年的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一)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二)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三)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四)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五)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以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主要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主要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资金管理、费用管理、成本核算、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税务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十七条 审计部在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
第十八条 审计部在审计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十九条 审计部在审计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条 审计部在审计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计。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每季度至少应当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在检查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
(二) 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 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
如发现异常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 权限
第二十五条 在公司批准的制度范围内,审计部有权审计所有工作,有权接触所有记录、人员和与实施审计工作有关的活动。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可自主确定审计项目和审计对象。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行使以下职权: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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