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龙地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7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7-25 15:32:22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公开及非公开募集资金的过程,加强所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
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募集的资金。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
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以合法、合规、追求效益为原则,做到周密计划、精
打细算、规范运作,正确把握投资时机和投资进度,正确处理好投资金
额、投入产出、投资效益之间的关系,控制投资风险。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
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
子公司或其他企业同样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资金的募集
第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资金募集的主要责任部门,负责相关保荐机构、会
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聘请管理;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发行方案的编写;
股东会的召开;相关信息的对外公告。
第六条 公司管理层根据实际经营需要,拟定投资方向,初步确定可投资项目及
拟募集资金额。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根据公司管理层拟定的内容,聘请相关保荐机构、会计师
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董事会办公室配合保荐机构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
发行方案,报告内容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拟投资项目名称、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募
集资金使用方式;
(二) 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项目背景、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项目投
资概算及融资安排、项目实施方式、地点及周期、项目经济效益
评价。
第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三日内报送董事长提议并开始筹
备股东会。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十日内召开董事会并按照《董事会议
事规则》审批提案。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可行性研究报告后的两个
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并按照《股东会议事规则》审批提案。
第九条 公司应在股东会审批通过募集资金提案后的十日内,配合保荐机构完成
相关资料的报送。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按照《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相关内容完成相关信息
披露及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十一条 为方便募集资金的使用,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公司对
募集资金的存放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
定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专户
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
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中;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和期限;
(三) 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
抄送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
(四)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
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
的净额的百分之二十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
务顾问;
(五)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
专户资料;
(六)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
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
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
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
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四条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人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
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并及时公告。
第十五条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书面报告。
第四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六条 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公司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
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募集资金数额不超过项目需要量。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
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
及时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第十八条 董事会应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保证募集资金只用于公司对外
公布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专款专用,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
和透明。
第十九条 募集资金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募集
资金用途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
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
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
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公司不得通
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将募集资金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
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禁止对公司
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募
集资金。
第二十条 在决定召开股东会之前,公司应通过有效的法人治理程序,拟订投
资项目和资金筹集使用计划。
(一) 公司投资管理部门拟定投资项目,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
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草案)。
(二) 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草案)经经理办公会议审
查,独立董事出具独立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集体决定。
(三) 董事会应充分听取主承销商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对投资项
目、资金筹集使用计划提出的意见。董事会应对主承销商的
意见进行讨论并记录在案。
第二十一条 投资项目应按公司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实施,有关使用部门要细
化具体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每月向经理
办公会议汇报上月项目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本月资金使用计
划。
第二十二条 募集资金使用应当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
续。经理办公会议根据资金使用计划安排资金的使用并指令有关使
用部门执行,有关使用部门根据总经理办公会议指令填写拨款审批
单,提出使用申请,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经分管领导签字后报财
务部门,财务部门对募集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审核,财务部门审核后,
依据公司资金管理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逐级由项目负责人、财务
分管领导、总经理、董事长签字后,由财务部门办理支付手续。超
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切实加强募集资金的风险控制,财务部门应建立募集资金使用
日记账,每月末向商业银行索取公司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核
对公司募集资金余额,并将当月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汇总后分别报公
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分管领导、董事会秘书、保荐人。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履行与募集资金有关的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
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 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 募集资金到账后,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一年的;
(三)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
到相关计划金额百分之五十的;
(四) 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
原因,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
资金投资计划。
第二十六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
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
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 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 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为
关联人利用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