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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旗新材: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中旗矿业签署采矿权出让合同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24 16:29:13

证券代码:001212 证券简称:中旗新材 公告编号:2025-066
转债代码:127081 债券简称:中旗转债
广东中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中旗矿业
签署采矿权出让合同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告
一、取得采矿权的基本情况
广东中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中旗(广
西)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旗矿业”),于 2022 年 7 月 12 日通过股权收购
方式取得广西罗城县拉荣脉石英矿及拉马矿区脉石英矿的采矿权和探矿权,并已完成相关过户登记手续,生产规模合计为 20 万吨/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下属子公司收购广西新联公司及鑫海公司 100%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9)。
近日,中旗矿业与河池市自然资源局签署了《采矿权出让合同》(采矿权变更、探转采)(合同编号:河自然采合〔2025〕8 号)。根据合同,原采矿权及探矿权范围内脉石英矿资源量为 748.6 万吨,拟扩大的空白区范围资源量为 77.1
万吨,资源总量增至 825.7 万吨;采矿生产规模由 20 万吨/年提升至 40 万吨/年,
设计利用资源量为 633.23 万吨。
二、《采矿权出让合同》主要内容
甲方(出让人):河池市自然资源局
乙方(受让人):中旗(广西)矿业有限公司
第一条 采矿权基本情况
采矿权基本情况
变更前 变更后

采矿权人 中旗(广西)矿业有限公司
矿山名称 广西罗城县拉马拉荣矿区脉石英矿
开采矿种 脉石英矿
1.原采矿权矿区范围(3.0159 平方公里)及其东面相邻的探矿权广
西罗城县拉荣铜矿、脉石英矿勘探申请转为采矿权(0.8047 平方
申请变更矿区范 公里)、矿区相邻空白区面积(1.1368 平方公里)申请合并办理采
矿权扩大矿区范围变更登记。
围情况 2.对探矿权可能存在铜矿的工程进行了系统采样分析,根据检测
报告结果显示,探矿权范围内不存在铜、铅、锌矿,申请转成
采矿权的开采矿种为脉石英矿。
根据河资储审备案〔2024〕13 号,核查工作基本达到详查地质
工作程度要求,查明的资源量可满足矿山建设设计的地质依据。
原采矿权范围内①②⑦⑧⑨⑩矿体沿用2023年核实报告资源量
资源情况 估算数据,Ⅱ号、Ⅲ号矿体均有新增勘查工作,探矿权范围内 IV
号矿体有新增勘查工作。本次变更登记备案资源量为原采矿权
范围及探矿权范围内脉石英矿资源量 748.6 万吨,申请扩大的空
白区范围脉石英矿资源量 77.1 万吨。
开采标高 +850 米至+300 米 +940 米至+300 米
开采方式 地下开采
矿区面积 3.0159 平方公里 4.9574 平方公里
年生产规模 20 万吨/年 40 万吨/年
有效期限 2023 年 8 月 31 日至 2034 年 3 16 年(含基建期),以颁发的采矿
月 20 日 许可证载明的有效期限为准。
首次取得方式 采矿权转让变更
本次取得方式 探转采、采矿权变更
第二条 本次设计对象为矿区范围内资源储量估算的矿体,根据河矿开审函
〔2025〕3 号,申请将原采矿权范围(3.0159 平方公里)、东面相邻的拉荣探矿权
转为采矿权(0.8047 平方公里)、空白区面积(1.1368 平方公里),扩大合并办理为 1
本采矿许可证,面积扩大合并后为 4.9574 平方公里,申请扩大开采标高为 940
米至 300 米,设计利用资源量为 633.23 万吨,设计回采率为 80%,废石混入率为
10%,开采储量、回采率等有关参数确定基本合理。
第三条 矿业权出让收益处置及使用费缴纳要求
(一) 根据 2021 年我局与原采矿权人广西罗城新联矿业有限公司签订的《采
海矿业有限公司签订的《采矿权出让合同(探转 采)》(河自然采合〔2021〕02 号),本次变更登记后矿区范围内已处置脉石英矿资源量 159.35 万吨,2021 年时已缴纳该部分的矿业权出让收益 485.07 万元,中旗(广西)矿业有限公司经采矿权转让变更取得该两个采矿权。
(二) 根据 2024 年我局与采矿权人签订的《采矿权出让合同(采矿权变更)》(河
自然采合〔2024〕06 号)约定的动用后再按率征收的 64.35 万吨脉石英矿资源量,本次申请变更登记时尚未动用,未产生该部分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本次变更登记后涉及动用未进行矿业权出让收益处置的脉石英矿石资源量时,应在本次变更登记后矿山正常生产经营时,于动用资源储量的次年 2 月底前按矿产品销售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向税务部门据实申报缴纳上一年度矿业权出让收益。
(三) 本次采矿权变更登记涉及广西罗城县拉荣铜矿、脉石英矿勘探探矿权转采矿权、扩大空白范围,属协议出让情形,需征收探转采及扩大范围的成交价,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非油气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征收标准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4〕1 号),成交价按起始价公式计算,即成交价=起始价标准×成矿地质条件调整系数×勘查工作程度调整系数×矿业权扩大范围面积。乙方应自本合同签订后,收到税务部门缴款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税务部门一次性缴纳扩大矿区范围成交价人民币:232,980.00 元(大写:贰拾叁万贰仟玖佰捌拾元整)。
乙方应在采矿权有效期内每年的 7 月 1 日前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具体缴款方
式以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缴款通知书为准。
乙方未按时足额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及采矿权使用费的,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加收的滞纳金不超过欠缴金额本金。
第四条 乙方权利义务
(一) 乙方应自新的矿业权登记的具体办法出台次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向甲
方申请办理矿业权登记。逾期未提交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已缴纳款项。甲方自配套矿业权登记的系统使用后及时为乙方办理矿业权登记。乙方取得采矿许可证后须具备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用地、用林等相关法定条件后方可实施开采作业。

(二) 乙方在取得应急、公安、生态环境、林业、水利等部门同意后,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内享有依法、依本合同约定对矿区范围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权利。乙方应严格遵守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矿业权管理政策,依法有效保护、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矿产资源,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履行矿业权税费缴纳等相关义务。在开采过程中在矿区范围内发现其他矿种的,应向具有登记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符合申请变更(增列)开采矿种的,按照采矿登记要求办理变更(增列)矿种后方可开采。
(三) 开采作业应按照审查通过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需扩大生产规模的应重新编制或修订原开发利用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并取得应急、公安、生态环境、林业、水利等部门同意。露天矿山不得擅自改变开发利用方案、扩大露天剥采比、人为增加采矿废石量等。
(四) 矿山应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规范进行规划、设计并开展建设,且在矿山开始生产满 1 年后按有关要求开展评估,经评估达不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的,应按要求编制实施方案并继续开展绿色矿山建设。认真履行地质资料汇交、查明的矿产资源储量统计信息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情况填报、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等相关义务,自觉接受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管。
(五) 应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账户并按规定计提存入基金,按规定预存和支取土地复垦费,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生态修复和土地复垦义务。
(六) 开采作业时,发现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遗迹、文化古迹、古文物时,应当加以保护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七) 乙方不得动用未设计开采的矿产资源,不得综合利用稀土、铝土矿;对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有特殊要求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矿山剥离、井巷开拓、选矿产生的砂石料,乙方应优先供给该矿山井巷填充、修复治理及工程建设等综合利用,利用后仍有剩余的,由矿山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乙方在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可依法回收利用其尾矿资源。
(八) 矿山下游处正在建设板阳东水库工程,目前板阳东水库水源地保护区尚未划定,根据现状管理,项目符合“三线一单”相关管控要求,待板阳东水库水
源地保护区划定后,如矿山开发涉及保护区范围,乙方必须严格按相关规定调整矿区范围。
(九) 乙方应对所提供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附图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甲方权利义务
(一) 甲方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对乙方进行监督管理。对乙方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二) 因法律、法规或者上级自然资源部门、政府命令要求解除合同涉及乙方合同权益的,甲方应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文件进行处理处置,对乙方进行妥善安排。
(三)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提交符合要求的采矿权登记材料,在法定期限内,甲方依法为乙方办理采矿权登记。
第六条 风险告知
(一) 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间,矿产资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的,按照新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二) 乙方应知晓因国土空间规划调整,生态环境、安全、林业、饮用水源、水利工程等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调整对乙方行使采矿权人权利的影响或限制。
(三) 乙方应知晓可能存在建设项目压覆、违法查处、诉讼、信访、重大建设项目、灾毁等,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等影响矿产资源开采的风险。
(四) 对开采矿产资源产生风险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乙方已知晓上述第六条所告知的各类风险并承诺自行承担本次登记
后由于继续投资可能产生的经济损失和法律风险,并自行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甲方不承担各类损失的赔偿。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和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提交采
矿权登记申请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已缴纳款项甲方不予退还。
(二) 乙方未执行采矿权人法定义务及本合同约定义务的,甲方有权依法责令乙方停止开采或者依据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三)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治理恢复和生态修复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可由矿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矿区生态修复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矿区生态修复所需费用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有关单位代为修复,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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