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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建科: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7-23 23:21:01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法律意见书
2021 年 12 月
致: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次发行上市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引 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规定,编制和落实了查验计划,亲自收集证据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发行人保证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包括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扫描资料、照片资料、截屏资料,无论该等资料是通过电子邮件、移动硬盘传输、项目工作网盘或开放内部文件系统访问权限等各互联网传输和接收等方式所获取的)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扫描资料、照片资料、截屏资料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名、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名和盖章所需的法律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的口头陈述和说明均与事实一致的基础上,本所独立、客观、公正地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合理、充分地运用了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和函证、计算和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本所按照《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的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就业务事项是否与法律相关、是否应当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作出了分析、判断。对需要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的事项,本所拟定了履行义务的具体方式、手段和措施,并逐一落实;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所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公证机构等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按照前述原则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前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本所对于从前述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经相关机构确认,并按照前述原则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未取得相关机构确认的,对相关内容进行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从不同来源获取的证据材料或者通过不同查验方式获取的证据材料,对同一事项所证明的结论不一致的,本所追加了必要的程序作进一步查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中,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及境外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境外法律意见的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所制作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自行引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左栏中的术语或简称对应右栏中的含义或全称:
金杜/本所 指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广东建科/发行人 指 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建科(全民所
指 发行人前身全民所有制企业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有)
建科交通 指 广东建科交通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广东建科源胜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曾用名东莞市源胜建设工
建科源胜 指
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安技中心 指 广东省安全生产技术中心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杂志社 指 广东安全生产杂志社有限公司

科安评价 指 广东科安安全评价有限公司
总站有限公司 指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总站有限公司
建科节能 指 广东建科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瀚源 指 广州市瀚源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已于 2021 年 12 月
13 日注销
广东省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报告期内曾为发行人控股子
建工监理 指
公司
广东建科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曾用名广东建科建设监理有限
建科咨询 指
公司,报告期内曾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广东省建科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报告期内曾为发行人控股
建科设计院 指
子公司
广东省建工设计院有限公司,报告期内曾为发行人控股子公
建工设计院 指

云浮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报告期内曾为发行人控股子公
云浮设计院 指

广东省建工设计顾问有限公司,报告期内曾为发行人控股子
设计顾问 指
公司
广东建科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报告期内曾为发行人控股子
图审公司 指
公司
广东建科建筑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报告期内曾为发行人
建科工程 指
控股子公司
广东建远建筑装配工业有限公司,报告期内曾为发行人控股
建远建筑 指
子公司
佛山建装 指 佛山建装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报告期内曾为发行人参股公司
广东建科交通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广东省安全生产
技术中心有限公司、广东安全生产杂志社有限公司、广东科
控股子公司 指
安安全评价有限公司、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总站有
限公司、广东建科源胜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广东建科节能环

保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总站有限公
司深圳有限公司、广东建科创新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系发
行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
广东建工 指 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建工控股 指 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国发基金 指 广东国有企业重组发展基金(有限合伙)
粤科金融 指 广东省粤科金融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省建筑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包括其变更前的全民所
机械施工公司 指
有制企业),广东建工全资子公司
水电三局 指 广东省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
粤水电 指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金服股权托管中心有限公司,曾用名广东省股权托管
股权托管机构 指
中心有限公司
A 股 指 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本次发行上市 指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
《律师工作报告》 指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
作报告》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
本法律意见书 指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
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
中国 指
行政区、澳门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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