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东时: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23 21:42:48
证券代码:603377 证券简称:ST 东时 公告编号:临 2025-130
转债代码:113575 转债简称:东时转债
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
上市公司及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云南东方时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东方时尚”)为被执行人。
涉案的金额:《执行通知书》中列明的执行金额为 115,171,737.32 元(借
款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罚息、复利),以及至实际清偿之日期间的罚息、复利、实现债权和担保物权的全部费用。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部分案件尚未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未执行完毕,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需以法院生效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针对已生效的判决,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积极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一、本次执行案件的基本情况
公司与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融资金额 11,4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12 个月,公司与云南东方时尚将其名下不动产抵押给申请执行人,不动产已办理抵押登记;徐劲松与其配偶向申请执行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随后,各方共同向北京市精诚公证处(以下简称“公证处”)申请办理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承诺在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权文书的义务时,
自愿接受申请执行人提起的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公证处依法出具了(2024)京精诚内经证字第 3283 号、(2024)京精诚内经证字第3284 号、(2024)京精诚内经证字第 3285 号、(2024)京精诚内经证字第 3286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2024 年 11 月 25 日,公司与申请执行人签订《质押合同》(合同编号:DLL
京 202404240007Z04),约定:公司以其持有的重庆东方时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 94%股权、云南东方时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 61.4306%股权、荆州东方时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 60%股权为主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编号 DLL京 202404240007)项下债务人全部债务提供质押担保。上述股权均已办理质押登记。
公司因资金状况紧张未能按期支付本金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公证处出具(2025)京精诚执证字第 79 号《执行证书》。
2025 年 6 月,申请执行人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公司提起诉讼,案号
为(2025)京 0105 民初 99375,涉案金额为 115,171,737.32 元。要求对上述
质押股权折价、拍卖或变卖价款在《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全部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
近日,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5)京 02 执 3389 号《执行通知书》。
(一)受理机构: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执行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被申请执行人:公司、云南东方时尚、徐劲松
(三)主要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四)执行标的
1、借款本金:人民币 111,991,000 元;
2、利息及逾期利息:自 2024 年 10 月 20 日(含)至 2025 年 4 月 25 日(不
含)止应付未付的利息共计人民币 2,706,433.33 元;
3、罚息:自 2024 年 8 月 20 日(含)起至 2025 年 4 月 25 日(不含),
以逾期本金为基数,每日按照 7.35%/360 的标准计收罚息,共计人民币
257,703.99 元;自 2025 年 4 月 25 日(含)起至本金清偿之日,以欠款借款本
金人民币 111,991,000 元为基数,每日按照 7.35%/360 的标准计收罚息;
4、复利:自 2024 年 9 月 20 日(含)起至全部利息清偿之日,对债务人逾
期支付的利息,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每日按照 7.35%/360 的标准计收复利;
上述利息及逾期利息、罚息、复利合计以不超过年利率 24%计算,以受法
律保护为限。
5、实现债权和担保物权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
评估费、执行费、财产保全费、保险公司保单保函费、担保费、拍卖费、公告费、
电讯费、差旅费、公证费、送达费、鉴定费等)以及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其他所
有的应付费用。其中,债权人先行垫付的强制执行公证费为人民币 216,600 元;
律师费计算标准根据申请执行人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民事委托代理
合同》[合同编号:2025 年盈京字第 BJ9488 号]之约定计算。全部费用均以实际
发生额及票据为依据,以受法律保护为限。
三、累计新增诉讼、仲裁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除已披露的诉讼、仲
裁外,累计新增诉讼数量为 27 个,涉及本金金额为 77,580,439.56 元(不含本
次执行案件),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8.37%。近十二个月新增诉讼、
仲裁事项中,案件涉及事项主要为合同纠纷,除本次执行案件外,其他诉讼、仲
裁基本情况表如下:
序 案号 原告/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案由 涉案金 案件进展
号 额(元)
一审生效判决主要
内容:1、公司向原
(2025) 被告一:东方时尚驾 告偿还借款本金
1 京 0106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 驶学校股份有限公 金融借款 21,020,0 20,087,507.78 元及
民初 公司北京分行 司 合同纠纷 10.63 利息、罚息、复利,
16710 号 被告二:徐雄 直至实际付清之日
止;2、被告在债权
金额内对公司提供
抵押担保的不动产
折价或者拍卖、变卖
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权;3、驳回原告其
他诉讼请求
(2025) 被告一:东方时尚驾
2 浙 0102 浙江浙银金融租赁 驶学校股份有限公 融资租赁 9,458,49 一审审理中
民初 股份有限公司 司 合同纠纷 5.10
8543 号 被告二:徐雄
(2025) 建设工程
3 鲁 0303 北京利骏园林绿化 山东东方时尚驾驶 施工合同 3,270,00 一审审理中
民初 有限公司 培训有限公司 纠纷 0.00
5761 号
被告一:石家庄东方
(2025) 时尚驾驶培训有限
4 冀 0110 北京利骏园林绿化 公司 承揽合同 2,000,00 一审审理中
民初 有限公司 被告二:东方时尚驾 纠纷 0.00
4953 号 驶学校股份有限公
司
(2025) 承揽合同
5 京 0115 北京利骏园林绿化 东方时尚驾驶学校 纠纷 4,400,00 一审审理中
民初 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0.00
18967 号
(2025)
6 京 0115 牛燕 东方时尚驾驶学校 民间借贷 4,000,00 一审审理中
民 10734 股份有限公司 纠纷 0.00
号
被告一:湖北东方时
(2025) 尚驾驶培训有限公 建设工程
7 鄂 0115 湖北森鑫建设工程 司 施工合同 1,230,00 一审审理中
民初 有限公司 被告二:东方时尚驾 纠纷 0.00
7096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