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晨科技: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5年7月)
公告时间:2025-07-23 18:19:36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2025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并保障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监督,提
高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内部审计经常化、制度化,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加强内
部控制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
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特指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
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
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
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 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 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
度应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
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以披露。公司
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
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审计部,为独立部门,由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领导,
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
查监督,并对公司经济活动进行系统的内部审计监督。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
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负责审计部的全面工
作。公司审计部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可聘请外部专业人员或公司其他职能部门
的专业人员参与公司的审计项目。
第九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
办公。
第十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
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技术等相关
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公司制度规定行使职权,被审计部门(个人)应及时向审计
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或者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
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
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 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
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部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
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
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
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
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
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
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
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
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
件的实施情况;
(二) 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
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部应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
审计工作,并根据公司各阶段工作重点和公司领导的部署,组织安排审计工作。
审计工作应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
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
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审计
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审计部的主要工作范围为:
(一)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 对公司的会计核算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 对资金、财产的完整、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四) 对财务收支计划、财务预算、信贷计划和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及其经
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五) 对会计报表、财务决算的真实性,正确性和合法性进行审计并签署意
见;
(六) 对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七) 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及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八) 对严重违反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或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行为进行专案
审计;
(九) 了解国家有关政策法规,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对本公司进行的审计;
(十) 办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并应当将获
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
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审计部应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建立内部审计档案,对工作中形成的审计档
案定期或长期保管,在每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完成归档工作。
各种审计档案保管期限规定为:审计工作底稿保管期限为5年,季度财务审计
报告保管期限5年,其他审计工作报告保管期限为10年。
审计档案除公司审计部工作需要、相关的信息披露需要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
查阅需要之外,对非相关人员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对外借阅审计档案,应经
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办理登记手续。
审计档案销毁必须经审计委员会同意并经董事长签字后方可进行。由审计部编
制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审计档案的名称、编号、册数、起止年度、应保管
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权限
第二十三条 在审计管辖的范围内,审计部的主要权限有:
(一) 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计划、预算、报表
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三) 审核会计报表、账簿、凭证、资金及其财产,监测财务会计软件,查
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四) 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和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有关部门的例会;
(五) 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六)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造成
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及时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对已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行为,向董事会审计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