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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晨科技: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7月)

公告时间:2025-07-23 18:19:36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
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
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议
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依据《公司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对股东会负
责。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董事会设职工代表董事 1 名,
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
交股东会审议。公司设董事长 1 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四条 证券事务部作为董事会的办事机构,负责董事会会议的组织协调工作,会议召
开前,负责安排会议议程,准备会议文件,寄送会议材料,组织安排召开会议,
负责起草会议决议草案和整理会议纪要。会议召开时,负责做好现场会议记录,
协助主持人清点票数。
第五条 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保公司遵守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
者的利益。
第六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七) 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根
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 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 拟定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的设立方案,确定其组成人员;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规则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董事会可将其部分职权授予董
事长、其他一位或者多位董事或者总经理行使。董事会的授权内容应当明确、
具体。
第三章 董事会的授权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
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
算依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
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含
委托贷款);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
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
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六)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公司与
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
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 0.5%
以上的交易;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 5%以上的,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或
者经股东会批准。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超过以上权限的交易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制度
第八条 定期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
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九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证券事务部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
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十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四) 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五)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六) 总经理提议时;
(七)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证券事务部或者直接向董
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
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证券事务部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
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
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在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
主持会议。
第十二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证券事务部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书面
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达、邮件、电子邮件、传真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
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专人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
记录。
遇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时,可以通过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
发出会议通知,董事应予协助配合,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二) 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 会议期限;
(四) 会议内容和议题;
(五)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六) 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七) 会议通知发出的日期;
(八)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九)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十) 其他事项。
口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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