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药:市值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7-23 17:36:04
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市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市值管理,切实推动公司投资价值提升,增强投资者回报,维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10号——市值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指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
础,为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一项长期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应当牢固树立回报股东意识,采取措施保护
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专注主业、稳健经营,以新质生产力的培育和运用,推动经营水平和发展质量提升,并在此基础上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增强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必要时积极采取措施提振投资者信心,推动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上市公司质量。
第四条 公司质量是公司投资价值的基础和市值管理的
重要抓手。公司应当立足提升公司质量,依法依规运用各类方式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第五条 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当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
度的前提下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二)系统性原则:公司应当按照系统思维、整体推进的原则,协同公司各业务体系以系统化方式持续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三)科学性原则:公司的市值管理有其规律,应当依其规律进行科学管理,市值管理工作的开展不得违背市值管理的内在逻辑。
(四)常态性原则:公司的市值成长是一个持续的和动态的过程,公司将及时关注资本市场及公司股价动态,常态化主动跟进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五)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市值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市值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市值管理工作由董事会领导,经营管理层参与,
董事会办公室牵头,公司各部门(事业部)、各子公司积极配合,共同推动公司市值管理体系建设和实施。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重视公司质量的提升,根据当前
业绩和未来战略规划就公司投资价值制定长期目标,在公司治理、日常经营、并购重组及融资等重大事项决策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经营,避免盲目扩张,不断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在市场表现明显偏离公司价值时,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董事会在建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时,薪酬
水平应当与市场发展、个人能力价值和业绩贡献、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匹配。
董事会应综合考虑行业特点、盈利水平、资金流转等因素,制定合理可持续的利润分配政策,增强现金分红稳定性、持续性和可预期性,增加现金分红频次,优化现金分红节奏,合理提高现金分红比例,增强投资者获得感。
第八条 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
董事会决议,推动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
投资价值的各项工作,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
露相关工作,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
董事会秘书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澄清公告等,同时可通过官方声明、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回应。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市值管理工作的具体牵
头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监测公司股价、舆情、主要指标变化和资本市场动
态、分析公司股价异动原因及拟定市值管理方案等市值管理工作。
公司各部门(事业部)、各子公司应当积极支持与配合开展公司市值管理相关工作,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研发、市场等情况的信息归集工作提供支持。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
力,同时可以结合自身情况,综合运用下列方式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一)并购重组
(二)现金分红
(三)投资者关系管理
(四)信息披露
(五)股份回购
(六)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七)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实增强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
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规定,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监测预警机制和应急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对市值、市盈率、市净率等指标及
公司所处行业平均水平进行监测,如相关指标出现明显偏离公司价值及行业平均水平的情形,公司应当分析原因,审慎研究应对措施,合法合规维护公司价值,必要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面对股价短期连续或大幅下跌情形,公司应
当积极采取以下措施:
(一)及时分析股价波动原因,摸排、核实涉及的相关事项,必要时发布公告进行澄清或说明;
(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及时通过投资者说明会、路演等多种方式传递公司价值;
(三)在符合回购法定条件及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的情况下,制定、披露并实施股份回购计划;
(四)积极推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制定、披露并实施股份增持计划或自愿延长股份锁定期、自愿终止减持计划以及承诺不
减持股份等方式提振市场信心;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六条 当公司股票连续 12个月每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归属于普通股股东净资产暨出现长期破净情形时,应当制定估值提升计划,并经董事会审议后披露;应当至少每年对估值提升计划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如评估发现需对计划进行修订完善的,应重新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第十七条 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是指:
(一)连续 20 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 20%;
(二)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 50%;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