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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臣实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22 18:17:41

证券代码:001218 证券简称:丽臣实业 公告编号:2025-026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票激励对象为74名,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数量为1,699,890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1.3058%。
2、本次解除限售股票的上市流通日为2025年7月28日。
3、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7月1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或“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及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相关规定,为74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699,890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1.3058%,现就可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公司于2023年6月1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审议通过了本激励计划有关事项,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2、公司于2023年6月13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核查意见。
3、公司于2023年6月2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法律意见书》。公司监事会对《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发表了核查意见。
4、公司于2023年6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9),独立董事丁利力女士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3年7月7日召开的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5、2023年6月14日至2023年6月25日,公司以在公司内部张贴及公司网站披露的方式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关于本次拟激励对象的任何异议。通过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公示,公司监事会未发现有关激励对象人员存在不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情况。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并就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于2023年6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3—051)。
6、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53)。

7、公司于2023年7月7日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董事会获得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8、公司于2023年7月1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以2023年7月10日为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以11.04元/股的价格向74名激励对象授予566.63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公司监事会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9、公司于2023年7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1)。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为74人,授予566.63万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2023年7月25日在深交所主板上市。
10、公司于2024年7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74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266.5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215%。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次会议出具了审查意见,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11、2024年8月2日,本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74名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2,266,520股。
12、公司于2025年7月1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和独立董事第一次专门会议、2025年7月1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74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699,89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3058%。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的核查意见》,独立董事第一次专门会议出具了同意的审查意见,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二、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1、限售期届满的情况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限制性股票第一 自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
交易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 40%
个解除限售期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限制性股票第二 自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
交易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 30%
个解除限售期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限制性股票第三 自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
交易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 30%
个解除限售期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0%。公司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完成及上市日为2023年7月25日,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已于2025年7月24日届满。

2、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解除限售条件 达成情况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公司未发生前述任一情形,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符合解除限售条件。
③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任一情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形,符合解除限售条件。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3年至2025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度考核一次。根据对未来行业、经济形势的判断,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致同审
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字(2025)第441A015478号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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