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银行:上海银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22 17:11:38
证券代码:601229 证券简称:上海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5-037
优先股代码:360029 优先股简称:上银优1
可转债代码:113042 可转债简称:上银转债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司治理监管规定与公司法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公司对《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2 日召开的董事会 2025 年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撤销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事项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报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本次《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原条文 修订条文 修订依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银行股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银行股 根据《上市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 公 司 章 程
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 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指引(2025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年修订)》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第1条修订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
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 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银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商业银 (以下简称《证券法》)、《银行保
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 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商业银行
原条文 修订条文 修订依据
章程指引》《优先股试点管理办 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章
法》《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 程指引》《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的指导意见》《关于商业银行发行 《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
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 指导意见》《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
见》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行 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
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具体
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七条 董事长为本行的法 第八条 董事长为本行的法 根据《上市
定代表人。 定代表人。 公 司 章 程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 指引(2025
去法定代表人。 年修订)》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本行将 第 8 条、第
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 9 条修订
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变更依
照《公司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法定代表人以本行名义从事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本行
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
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
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
成他人损害的,由本行承担民事
责任。本行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
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八条 本行发行的股份分 第九条 本行发行的股份分 根据《上市
为普通股和优先股,同一种类的 为普通股和优先股,同一种类类 公 司 章 程
股份每股金额相等,股东以其认 别的股份每股金额相等,股东以 指引(2025购的股份为限对本行承担责任, 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本行承担责 年修订)》本行以其全部资产对本行的债务 任,本行以其全部资财产对本行 第 10 条、
承担责任。 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 17 条修
订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 根据《上市
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的组织与行 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的组织与 公 司 章 程
为,以及本行与股东、股东与股 行为,以及本行与股东、股东与 指引(2025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年修订)》
约束力的文件。 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 11 条修
本章程对本行及本行股东、 本章程对本行及本行股东、 订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有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有
原条文 修订条文 修订依据
约束力。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本 约束力。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本
章程提出与本行事宜有关的权利 章程提出与本行事宜有关的权利
主张。 主张。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本行董事、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本行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起诉本行,本行可以起诉股东、 起诉本行,本行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
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 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
裁。 裁。
根据《上市
公 司 章 程
第三章 股份与注册资本 第三章 股 份与注册资本 指引(2025
年修订)》
修 订 章 节
名称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本行的股份采取 第十五条 本行的股份采取 根据《上市
股票的形式。 股票的形式。 公 司 章 程
本章程所称普通股是指本行 本章程所称普通股是指本行 指引(2025
所发行的《公司法》一般规定的 所发行的《公司法》一般规定的 年修订)》普通种类股份。本章程所称优先 普通种类股份。本章程所称优先 第 17 条修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 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 订
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 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
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 规定的其他种类类别股份,其股
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本行 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
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本行决 本行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本
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行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除非特别说明或根据上下文 除非特别说明或或者根据上
应另做理解,在本章程第三章至 下文应另做理解,在本章程第三
第十三章中提及“股份”“股票” 章至第十三二章中提及“股份”
“股本”均指普通股股份、普通 “股票”“股本”均指普通股股份、
股股票、普通股股本,在本章程 普通股股票、普通股股本,在本
第三章至第十三章中提及“股东” 章程第三章至第十三二章中提及
均指普通股股东。 “股东”均指普通股股东。
本行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 本行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集中存管。 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五条 本行股份的发 第十六条 本行股份的发行 根据《上市
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公 司 章 程
普通股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 普通股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 指引(2025
原条文 修订条文 修订依据
利;相同条款的优先股具有同等 利;相同条款的优先股具有同等 年修订)》权利,优先股的权利根据法律、 权利,优先股的权利根据法律、 第 17 条修法规、本章程及优先股发行文件 法规、本章程及优先股发行文件 订
所载条款确定。 所载条款确定。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份,每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类别股
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 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购人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的价额。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
同的价额。
第十九条 本行或本行的子 第二十条 本行或或者本行 根据《上市
公司(包括本行的附属企业)不 的子公司(包括本行的附属企业) 公 司 章 程
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 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指引(2025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本 贷借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 年修订)》
行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买本行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为 第 22 条修
他人取得本行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