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方: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告时间:2025-07-22 16:45:44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2025 年 7 月最新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党组织
第四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五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六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七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称《党章》)、《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浙江省股份制试点工作协调小组浙股(1992)47 号和浙股募(1992)13 号文件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27960N。
第三条 公司于一九九七年十一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250 万股。其中公司向境内投资
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为 1250 万股,于 1997 年 12 月 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字:Zhejiang Orient Financial Holdings Group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香樟街 39 号国贸金融大厦 31-33 层,邮
编 310006。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41,538.1492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代表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将在其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选举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公司党组织(纪律检查组织)班子成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具有约束力。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党章》的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工作经费,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公司坚持依法治企、合规管理的原则开展经营活动,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积极维护公司信誉、履行社会责任。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各项基本制度和内控体系,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自觉接受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秉承“专业、诚信、协同、创新、共享”的价值观,不断强化和完善公司治理,增强公司核心竞争能力,促进公司高质量发展;以构建金融新生态,服务实体新经济,携手共富新征程为使命,助力“两个先行”和共同富裕。
第十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资产管理,实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投资咨询,供应链管理,电子商务技术服务,进出口贸易(按商务部核定目录经营),进口商品的国内销售,纺织原辅材料、百货、五金交电、工艺美术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及易制毒品)、机电设备、农副产品、金属材料、建筑材料、贵金属、矿产品(除专控)、医疗器械的销售,承包境外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对外派遣工程、生产及服务行业的劳动人员(不含海员),房屋租赁,设备租赁,经济技术咨询。(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和中国共产党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
第十七条 公司党委和纪委的书记、副书记、委员的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并按照《党章》等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公司党委书记和董事长原则上由一人担任,设立主抓企业党建工作的专职副书记。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公司党委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管理层,董事会、管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领导班子。
第十八条 公司设立专门党务工作机构,按照不少于内设机构员工平均数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党务工作人员与经营管理人员同职级同待遇;公司按照有关要求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从事纪检工作;同时依法建立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工会、共青团等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十九条 党组织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建工作经费纳入公司管理费用列支。
第二十条 公司党委根据《党章》及有关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和省政府重大战略决策,执行党委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二)参与企业重大决策,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支持董事会、管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公司党委要在确定标准、规范程序、参与考察、推荐人选方面把好关,切实加强本单位干部队伍建设。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全面深入实施人才强企战略;
(四)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的监督,完善内部监督体系,统筹内部监督资源,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监督机制;
(五)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支持纪律检查组织开展工作;
(七)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
(八)研究其他应由公司党组织参与或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党委参与决策的主要程序:
(一)党委会先议。党委召开会议,对公司董事会、管理层拟决策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党委认为另有需要董事会、管理层决定的重大问题,可向董事会、管理层提出;
(二)会前沟通。进入董事会、管理层尤其是任董事长或总经理的党委成员,要在议案正式提交公司董事会或领导办公会议前就党委研究讨论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与董事会、管理层其他成员进行沟通;
(三)会上表达。进入董事会、管理层的党委成员在董事会、管理层决定时,要充分表达党委研究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决定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
(四)及时纠偏。党委发现董事会、管理层拟决问题或事项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时,要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的意见。如得不到纠正,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党委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四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发起人为原浙江东方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认购的股份数为2,309.5 万股,占公司当时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46.19%。
根据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浙企改发[2007]3 号《关于荣大、中大、东方三家外贸集团公司合并重组改革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国资产权【2008】506 号《关于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股东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等文件,原浙江东方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原浙江中大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浙江天业投资有限公司、中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原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分别持有的本公司 16,745.3924 万股、2,304.7299 万股、1,218.4861 万股、
2,193.697 万股行政划转为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并于 2008 年 12 月 10
日完成股权过户手续。
第二十八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341,538.1492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有本条行为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