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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东方: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办法

公告时间:2025-07-22 16:45:44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和《公司章程》中确定的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各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基本信息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送相关信息(格式见附件 1),并由董事会办公室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公司提交的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持股变动管理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账户的管理,严禁将所持本公司股份的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每自然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的本公司股份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还应当遵守本办法其他条款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第十一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本人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决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六)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 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关于“短线交易”的规定,不得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前款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 6 个月内指最后一笔买入或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填写《董事和高管人员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附件 2),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收到问询函后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填写《有关董事和高管人员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的确认函》(附件 3),报公司董事长签字审批并将确认函送交问询人。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秘书拟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直接由公司董事长确认。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确认函之前,不得擅自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对《董事和高管人员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有关董事和高管人员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的确认函》等资料进行编号登记并妥善保管。
第四章 持股变动信息披露及责任处罚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本公司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 15 个交易日通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通过董事会办公室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通过董事会办公室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的当日内,书面通知董事会办公室(附件 4),并通过董事会办公室于发生变动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进行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弥补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出现未申报减持计划违规减持或者及时申报股份变动信息而导致公司无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进行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行违法违规交易的,公司董事会根据其行为对本公司的危害影响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收回收益、扣减考核绩效、提请股东会或董事会解聘等。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督促董事会办公室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日后颁布的相关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7 月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管人员及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信息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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