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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鹄模具:《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7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7-21 20:43:48

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 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内
幕信息管理,提高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法制、自律意识,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滥用知情权进行内幕交易,促进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称“《监管指引 5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管理部门、子公司、施加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负责人。
(三)其他知晓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
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行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内幕信息管理
第一节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
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
况进行监督,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档案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八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子公司、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等应采取必要
的措施,将内幕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泄
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由公司按相关管理制度对责任人予以处理;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触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公司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节 工作原则
第十一条 遵循信息披露原则,属于本制度第四条范围内的内幕信息在公司
公开披露前应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表)。
第十二条 控制知情人范围原则,公司及公司各管理部门、子公司负责人、
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有责任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因工作原因必须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范围内。
第十三条 全面登记原则,应对内幕信息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以及合同签
订传递、报告、审议、编制、披露等过程中的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
第三节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
情人员明确知悉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十五条 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产生的内幕信息由董事会办公室作知情人
登记,公司经理层产生的内幕信息由综合管理部作知情人登记,其他公司管理部门及子公司应对本部门牵头工作中的涉及的内幕信息进行知情人登记。
第十六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子公司、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按公司《重
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履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所报重大信息属于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的,总部各部门、子公司、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对该信息在公开前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行政审批等各阶段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登记信息应包括知情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所在单位、知悉内幕消息的时间及地点、知悉内幕信息的形式、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等信息,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于内幕信息事项发生后 2 日内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内幕信息在公开披露前,如有新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及时对其进行补充登记并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重大事项进程备忘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在备忘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第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项时,应按要求在内幕信息依法
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资料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报送相关监管部门。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二十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
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
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向有关部门以及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和
其它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内幕信息的,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登记工作,并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填写必须真实、清晰、完整;董事会
办公室可以根据有关方面规定或要求,提请内幕信息知情人或者负责登记工作的有关部门或子公司,提供或补充有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总部各部门、子公司、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第二十四条 对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内幕信息知情人,相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履行告知义务,促使其在正常工作范围内使用内幕信息,对知情人员予以登记,并将登记情况送交公司备案。如内幕信息涉及事项具有阶段性,相关业务部门应督促上述主体根据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资料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资料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二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必要时可
对之前档案做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自登记(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如档案有补充完善的内容,保存时间自补充完善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公司依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进行内幕交易、擅自泄露内幕信息,
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处罚。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
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证券法》《监管指引 5 号》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七月
附表: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证券简称:瑞鹄模具

瑞鹄模具002997相关个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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