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泉新材: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7月)
公告时间:2025-07-21 20:10:36
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二〇二五年七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 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法律、规章和《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 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通过董事会 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
间接控股 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以及公司 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或其指定联络人;
(二)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或其指定联络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五条 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
信息并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并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 时、持续报告重大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承担责任。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
密义务。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括在报告事项之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事项中,第 3 项、第 4 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
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四)关联交易事项
1、签署本条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服务;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3、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小,均需及时报告,且需通过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
(五)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4、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述标准的,适用本项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六)重大变更事件
1、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和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5、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出相应的审核
意见;
6、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7、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8、公司董事、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9、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10、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1、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2、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3、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4、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5、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16、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7、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三)重大交易事项报告标准中关于交易标准的规定。
(七)其他重大事项
1、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技改项目的立项、变更等;
2、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的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5、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6、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7、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8、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6、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 30%;
7、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8、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9、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0、公司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1、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12、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13、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14、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15、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16、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7、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18、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19、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三)重大交易事项报告标准中关于交易标准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
在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 告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 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 秘书。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和形式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
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下属公司可能发生的重 大信息:
(一)部门或下属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部门、分公司负责人或者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九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
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电话等方式与董事会秘书联 系,并及时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 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创业板
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 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 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