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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升科技:公司章程修订案(2025年7月)

公告时间:2025-07-21 18:59:49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案
(2025 年 7 月)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当升材料科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当升材料科技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国共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国共产
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 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上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 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创业板 市规则》(以下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称“《创 规范运作》(以下称“《创业板上市公司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 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章程。 司实际,制订本章程。
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06,500,774 元。 544,293,668 元。
第八条 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
的法定代表人。 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
3 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4 无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
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
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
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5 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 司债务承担责任。
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
6 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副总 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
经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 责人、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 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
7 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 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
保落实。公司要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 要条件。
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
织的工作经费。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
8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价额。
9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
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1元人民币。 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为北京 第二十条 公司的发起人为北京矿
10 矿冶研究总院等 5 名法人以及 18 名自 冶研究总院等五名法人以及十八名自然
然人,各发起人均以北京当升材料科技 人,各发起人均以北京当升材料科技有限
有限公司净资产出资。 公司净资产出资。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

总数为 6,000 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
11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506,500,774 股,均为普通股。 544,293,668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予、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 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
买或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
助。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12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
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方式增加资本: 本:
13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14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司合并;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者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购其股份; 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权益所必需。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司股份。 股份。
15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
法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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