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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线传媒:公司章程

公告时间:2025-07-21 18:19:40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〇二五年七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 3
第三章 股份 ...... 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6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8
第一节 股东 ...... 8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0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4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5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6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9
第五章 董事会 ...... 24
第一节 董 事 ...... 24
第二节 董事会 ...... 28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2
第七章 监事会 ...... 34
第一节 监事 ...... 34
第二节 监事会 ...... 35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6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6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40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1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41
第一节 通知 ...... 41
第二节 公告 ...... 42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2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42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3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5
第十二章 附则 ...... 4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由北京光线传媒有限公司依法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在北京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注 册 登 记 ,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91110000722604869A)。
第三条 公司于 2011 年 7 月 1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中国境内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740 万股,
并于 2011 年 8 月 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Beijing Enlight Media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 11 号 37 号楼 11105 号
邮政编码:100007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933,588,432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社会效益为准则,以经济效益为核心,以现代
管理为手段,充分发挥公司品牌、机制、综合配套服务等资源优势,开展电影、电视剧投资、制作、发行等业务, 促进股份公司业务及规模迅速、健康、稳定地发展,巩固中国传媒娱乐产业领军企业的地位,提供更多高质量的文化娱乐产品,为文化创意产业作出贡献,并使全体股东获得合理、丰厚的收益。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并经批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许可项目:广播电视
节目制作经营;电视剧制作;电视剧发行;电影发行;演出经纪。(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电影摄制服务;摄像及视频制作服务;文艺创作;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玩具、动漫及游艺用品销售;市场营销策划;版权代理;知识产权服务(专利代理服务除外);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文化娱乐经纪人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为上海光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已更名为“光线控
股有限公司”)以及杜英莲、李晓萍等 45 名自然人,各发起人均以北京光线传媒有限公司净资产出资。
各发起人确认北京光线传媒有限公司审计基准日为 2009 年 6 月 30 日,根据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北京光线传媒有限公司 2006 年-
2009 年 6 月财务报表审计报告》([2009]京会兴审字第 2-667 号),经审计后的净
资产为人民币 84,729,141.62 元;根据北京六合正旭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评报字[2009]第 069 号),经评估后的净资产价值为95,686,119.24 元。净资产折股后确定公司的股本总额为 78,772,500 元(其中78,772,500.00 元计入公司实收资本,其余部分计入公司资本公积金)。
公司设立时发行股份总数为 78,772,500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前述发起人各自认购的公司股份数和持股比例分别如下:
序号 发起人名称/姓名 认购股份数(股) 持股比例(%)
1 上海光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59,235,722 75.1978
2 杜英莲 4,726,350 6.0000
3 李晓萍 4,726,350 6.0000
4 李德来 3,938,625 5.0000
5 王洪田 1,775,453 2.2539
6 王牮 1,400,000 1.7773
7 张昌琦 300,000 0.3808
8 达娃卓玛 250,000 0.3174
9 张昭 200,000 0.2539
10 潘家全 200,000 0.2539
11 李传龙 200,000 0.2539
12 袁若苇 120,000 0.1523
13 周金玲 100,000 0.1269
14 傅亚力 100,000 0.1269
15 陈捷 80,000 0.1016
16 王嫦春 80,000 0.1016
17 刘赟 80,000 0.1016

18 傅小平 80,000 0.1016
19 田甜 60,000 0.0762
20 黄瑾 60,000 0.0762
21 张航 60,000 0.0762
22 贺晓曦 60,000 0.0762
23 赵军歌 60,000 0.0762
24 宋佳怡 60,000 0.0762
25 陈黛蓉 50,000 0.0635
26 金勇 50,000 0.0635
27 张渊 50,000 0.0635
28 李国良 50,000 0.0635
29 柳岩 50,000 0.0635
30 谢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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