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西化工: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7-21 17:48:16
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7 月 21 日 14:30 通过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邢建枢、田哲出席了现场会议,并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发表法律意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问题进行了审查。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事实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开,公司已于 2025 年
7月4日披露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025 年 7 月 16 日披露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提示性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期、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出席会议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现场和网络投票的方式等,以公告方式分别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7 月 21 日 14:30 在山东聊城高新
技术产业开发区化工新材料产业园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公告内容。
(二)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根据公司公告,交易系统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7 月 21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三)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
了网络投票平台。根据公司公告,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 2025 年 7 月 21 日 9:15 至 2025 年 7 月 21 日 15:00 期
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与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为 1004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974,920,610 股,占公司总股份 1,910,172,451 股的 51.04%。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42,933,843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2.25%。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1 名,
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932,200,047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8.802%。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993 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42,720,563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2.2365%。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为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表决:
(一)现场会议中,与会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履行了全部会议议程,以书面方式进行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按《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在会议现场宣布了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在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二)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两种投票方式的表决结果。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总体投票结果
合计投票结果 表决
议案 议案名称 有效表决权的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股份总数 股数 占有效表 股数 占有效表 股数 占有效表 结果
决权比例 决权比例 决权比例
关于 2021 年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第
三 个 解 除 限
1.00 售 期 解 除 限 974,641,540 970,013,340 99.5251% 4,431,900 0.4547% 196,300 0.0201% 通过
售 条 件 未 成
就 并 回 购 注
销 部 分 限 制
性 股 票 的 议
案
关于修订《公
2.00 司章程》部分 974,641,540 970,068,540 99.5308% 4,250,500 0.4361% 322,500 0.0331% 通过
条款的议案
议案 1-2 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董事、总经理王延吉,公司副总经理王富兴,总经理助理姜杰、孙爱芳、崔猛,总经理助理、董事会
秘书刘月刚因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在审议议案 1 时回避表决,其合计所持股份 279,070 股不计入该议案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公司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合计投票结果 表决
议案 议案名称 有效表决权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的股份总数 股数 占有效表 股数 占有效表 股数 占有效表 结果
决权比例 决权比例 决权比例
关于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第三个解
1.00 除限售期解除 42,933,843 38,305,643 89.2202% 4,431,900 10.3226% 196,300 0.4572% 通过
限售条件未成
就并回购注销
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
关于修订《公司
2.00 章程》部分条款 42,933,843 38,360,843 89.3487% 4,250,500 9.9001% 322,500 0.7512% 通过
的议案
四、关于新提案提出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证,本次股东大会除已公告的提案外,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5 年 7 月 21 日出具,正本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
(签章处)
负责人:孙辉
(签字)
邢建枢 律师
(签字)
田 哲 律师
(签字)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