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信新材: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7-21 16:56:24
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
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
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总体要求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
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精神和要求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
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依法且在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
(五)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1、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时努力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
2、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和相关备查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供投资者查阅。
(二)公司应保证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为投资者咨询、了解公司情况提供便利。公司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应当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传真线路畅通、电子邮件及时查收,从而能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三)公司在召开股东会时,除现场会议外,同时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以及发言、提问提供便利,为投资者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四)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及时发布和更新公司的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信息。在公司网站提供通过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方式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站地址。当网站地址发生变更后,应当及时公告。
(五)公司可以根据计划安排,邀请或接受投资者来公司进行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座谈活动。在接待投资者来访调研时,接待人员可就公司依法披露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并回答有关问题听取相关建议,但是不得披露未经公开的公司信息,同时注意避免投资者有机会得到公司未公开的重要信息。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需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进行预约,待公司受理同意后,通知来访人员具体的接待安排。公司将做好投资者来访调研的接待记录,并及时披露。
(六)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
见建议。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公司应举行业绩说明会。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时,除按照《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其他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在实施再融资计划时,公司可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参加投资者沟通会、业绩说明会和路演的有关人员不得在沟通中发布尚未公开的公司重大信息。
(七)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应当于第一时间在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指定的媒体公布。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对公司生产经营等情况的报道,以及时回复投资者关切。
(八)公司证券部应当做好投资者档案管理,特别是做好股东名册的保存管理工作。
(九)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平台信息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投资者或媒体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
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公司董事会秘书要认真核查相关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或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要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要及时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二条 公司建立并严格执行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制度,明确发
布及回复的审核程序。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涉及的信息进行审核。未经审核,公司不得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具体审核流程如下:
(一)问题收集整理。公司证券部负责收集整理互动易平台的投资者提问,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进行汇报;
(二)回复内容起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证券部及其他相关人员,对投资者提问进行研究并组织起草相关回复内容。对于投资者涉及公司各分、子公司、各职能部门的提问,各分、子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部进行回
复内容的起草,并按照董事会秘书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所提供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充分,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回复内容审核。如董事会秘书认为特别重要或敏感的回复,可视情况报董事长审批。董事会秘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就有关信息发布和问题回复,征求外部咨询机构意见;
(四)回复内容发布。拟发布信息或回复内容经审批通过后,由证券部在互动易平台进行发布。凡未经审批通过的信息或回复不得在互动易平台进行发布。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组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
进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或学习。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在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不得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公司不得有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 内幕交易的行为。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
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
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上市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文字、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管
理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刊载。
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管理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十八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为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管理负责人。证券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