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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重机:中航重机董事会战略投资与ESG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7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7-20 17:22:39

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投资与 ESG 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企业战略的发展需要,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投资与 ESG 专门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投资与 ESG 专门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公司
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 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投资与 ESG 专门委员会由 5 名董事组成,外部董事应占多数,
委员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对委员会委员资格的要求。
第四条 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公司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改选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的,新选委员于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如公司董事长当选为委员会委员,则由董事长担任。
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
第六条 委员会主任的主要职责为:
(一)提议和召集委员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二)确定每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
(三)主持委员会会议,签发会议决议;
(四)督促、检查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执行;
(五)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委员会工作;
(六)本工作细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委员为独立董事的不再具备《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独立性或任职条件,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经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议并经董事会过半数通过,可对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九条 委员会成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由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十条 当委员会人数低于本工作细则规定人数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战略投资与 ESG 专门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
和会议组织工作。公司规划发展/证券资本部是战略投资与 ESG 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支持部门,负责做好战略投资与 ESG 专门委员会决策前的材料准备工作,负责收集和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提供材料,并形成提案提交委员会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应委员会要求,规划发展/证券资本部成员可列席委员会会议。必
要时,委员会亦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委员会会议。
第三章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第十三条 战略投资与 ESG 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重大投资决策、融资方案、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目前的产品体系和未来的科研、产品发展方向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公司章程规定需董事会批准的公司重大改革重组、改制和资源整合等重大事项;
(五)公司章程规定需董事会批准产权转让、并购重组、资产处置以及对外捐赠等重大事项;
(六)指导及制定企业及其各所属单位的ESG愿景、目标、策略及架构,以确保其符合企业需求及遵守适用法律、法规、监管及国际标准;
(七)负责指导企业及其各所属单位围绕ESG工作目标开展工作,建立、评估企业及其各所属单位的ESG体系建设;
(八)负责对照ESG各项议题识别企业及其各所属单位经营中存在的风险,并提出改善建议;
(九)负责审阅企业的ESG报告及其他ESG相关信息披露,确保ESG报告及其他ESG相关披露的完整性、准确性;
(十)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十一)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十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四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除非董事会另有授权,委员会对本工作细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五条 委员会在获得董事会授权后,在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由此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四章 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有关提案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按有关程序提交董事会审议或董事长审批,同时反馈给公司管理层。
第五章 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委员会主任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八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委员会定期会议通知和有关会议材料需于会议召开前 5 日发送至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第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于 7 日之内召开委员会临时会议:
(一)董事会提议;
(二)委员会主任提议;
(三)2 名以上委员会委员提议;
(四)董事长提议。
委员会临时会议通知和有关会议材料需于临时会议召开前 3 日发送至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第二十条 会议通知应包括:
(一)会议的地点、日期、时间和召开的方式;
(二)会议议程及讨论事项及相关信息;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一条 会议通知可以专人送达、传真、邮件、快递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发出。
第二十二条 除现场召开会议之外,委员会会议可以视频会议、电话会议、其他类似通讯方式或通过书面签署决议的方式召开,但委员的建议意见、表决结果或决议签署页,应在会议当天以书面形式传真至公司,并于三日内寄出原件。
第二十三条 委员应亲自参加委员会会议,通过电话、视频或其他通讯方式参会的视为亲自出席会议。本人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其行使有关职权。授权委托书应明确委托人姓名、受托人姓名、授权范围、授权权限、授权期限等事项。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成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委员会委员职责,董事会可以根据本工作细则有关规定调整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六条 会议讨论的内容同委员会委员及其近亲属或其他关联方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由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不含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决议其是否回避。委员会会议记录或决议中应注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表决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口头表决、举手表决和书面投票表决。
第二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做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的重要文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保存。
第二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协调与沟通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委员会与规划发展/证券资本部的工作。董事会秘书列席委员会会议。
董事会办公室作为董事会秘书分管的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委员会与规划发展部的工作,包括提前通知战略投资与 ESG 专门委员会的召开时间,提案的提交时间,并负责将形成的提案提前发送给参加会议的委员。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休会期间,委员会如有重大或特殊事项需提请董事会研究,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可建议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会议进行讨论。
第三十四条 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的书面报告,应由主任本人或其授权的委员签发,通过董事会秘书提交董事会。
第三十五条 在委员会休会期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如有重大或特殊事项,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可建议委员会主任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本工作细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工作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八条 战略投资与 ESG 专门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应及时地根据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更新及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及其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第四十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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