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闰土股份: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18 18:45:07

证券代码:002440 证券简称:闰土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8
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况,也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7 月 18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7 月 1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7 月 18 日 9:15-15:00。
2、会议召开地点:绍兴市上虞区市民大道 1009 号财富广场 1 号楼闰土大厦
1902 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阮静波女士。
6、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表决的股东及其股东代理人合计 349 名
(代表股东 353 名),代表股份数 530,003,683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48.4464%(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经剔除公司回购股份专用证券账户所持公司股票的股份 30,000,016 股,下同),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 7 名(代表股东 11 名),代表股份 516,350,101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
份的 47.198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42 人,代表股份 13,653,582 股,占上市
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2480%。
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除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34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6,545,994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3406%。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522,727,569 股,占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1779%;反对 4,268,014 股,占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8098%;弃权 65,000 股,占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123%。
其中,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 32,212,9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88.1437%;反对 4,268,01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1.6785%;弃权 65,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1779%。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丁兴成、张志峰、景浙湖对以上议案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522,551,369 股,占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1445%;反对 4,369,114 股,占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8290%;弃权 140,100 股,占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266%。
其中,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 32,036,7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87.6615%;反对 4,369,11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1.9551%;弃权 140,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3834%。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丁兴成、张志峰、景浙湖对以上议案回避表决。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
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522,626,469 股,占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1587%;反对 4,379,114 股,占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8309%;弃权 55,000 股,占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104%。
其中,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 32,111,8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87.8670%;反对 4,379,11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1.9825%;弃权 55,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1505%。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丁兴成、张志峰、景浙湖对以上议案回避表决。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的《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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