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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禾实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7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7-18 18:42:14

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降低汇率波动给公司经营造成的风险,保证汇率风险的可控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具体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掉
期、外汇互换、外汇期货、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控股子公司
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上市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未经公司审批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规定
第四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交易行为均以
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收支预测,外汇套
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进出口业务外汇收支的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进出口业务的实际执行期间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
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八条 公司需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或者使用
授信额度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九条 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对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制度能够适
应实际运作和风险控制需要。
第三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和审批机构。
各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上市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每次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人行使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管理职责,负责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思路的研究、具体操作方案的审定等。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可行性与必要性的分析,制定分析报告、实施计划、筹集资金、操作业务及日常联系与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监督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
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 公司证券部根据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
相关要求,负责审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流程如下:
1、财务部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提出外汇套期保值操作方案,报经公司经营层审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后方可执行。外汇管理方案中必须明确管理方式、交易规模、币种、杠杆比例、风险防范措施等要素,并且根据市场行情的变化及时调整方案,确保外汇管理过程不发生较大的风险;
2、财务部严格按经批准方案进行交易操作,与合作银行签订合同并进行资金划拨。
3、财务部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4、财务部应定期出具外汇套期保值报表,并报送总经理、审计部及证券部。报表内容至少应包括交易时间、外汇币种、金额、交割择期、盈亏情况等。
5、内控部应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
第五章 隔离措施
第十七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
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应按照公司与金融
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额度、价格与公司实际外汇收支情况,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二十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公司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整理出应对
方案,并将有关信息及时报告董事长、总经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第二十二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
财务部应保证按照已获批准的应对方案要求实施具体操作,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审计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长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并抄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披
露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
第二十四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
达到监管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五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及业
务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部门负责存档保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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