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福电子:湖北兴福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2025年7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7-18 18:02:07
湖北兴福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湖北兴福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下简称公司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湖北兴福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湖北兴福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界定以《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对公司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公司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公司关联方资金,为公司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以及其他在没有
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公司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五条 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如有违反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原则及关联方资金往来规范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于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应按照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七条 公司关联方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七)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八)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九)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十)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一)要求公司将现金存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财务公司,且利率等条款显著低于市场平均水平,明显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输送利益;
(十二)要求公司以银行存款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质押融资;
(十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偿还”或“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八条 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应严格依照《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
第九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按照《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严格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检查公司货币资金、资产受限情况,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资金往来等情况,关注财务报告中相关会计科目是否存在异常,核实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等侵占公司利益的情形。发现异常情况
的,应当立即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加强对公司财务过程的控制,监控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资金往来情况。
财务负责人应当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不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影响,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等侵占公司利益的指令,应当明确予以拒绝,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要严格防止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做好防止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应规范并尽可能减少关联交易,在处理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限制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第十四条 公司须保持自身的独立性,须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等方面与关联方之间相互独立。
第十五条 财务部应积极做好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日常防范和自查、整改工作,应在发现关联方资金占用及时向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和董事长汇报。
第十六条 内控审计部应对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部门应做好配合工作;发现问题时内控审计部应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事项。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关联交易,提交股东
会审议。
第十八条 财务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向总经理上报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十九条 公司发生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应及时对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违反前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严格控制“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债”的实施条件,加大监管力度,防止以次充好、以股赖账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
第三章 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支付程序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子公司负责人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总经理是直接主管责任人,财务负责人是该项工作的业务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因正常的关联交易行为而需要发生的资金往来,应当首先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由公司相应的决策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第二十五条 在公司的相关决策机构按照相应的程序批准后,公司必须与相关关联方按照批准的内容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公司与相关关联方签订的关联交易协议不得违背公司相关决策机构批准关联交易的决议或决定。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资金审批权限和关联交易协议安排资金支付。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未经公司相应的决策机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的情况下,要求财务人员向关联方支付资金,也不得违背相应的决策机构作出的决议或决定以及公司依法与关联方签订的关联交易协议,要求财务人员向关联方支付资金。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需要进行支付时,财务部需审核有关协议、合同及审批文件等材料,并按照《资金管理制度》办理具体支付事宜。
第二十九条 财务部在办理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支付事宜时,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财务纪律。
第四章 建档管理
第三十条 财务部应当认真核算、统计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事项,并依据董事会办公室每月发布的公司关联方认定信息建立专门的财务档案。
第五章 责任追究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决策、审核、审批及直接处理与公司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事项时,违反本制度要求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接受行政处分和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公司应在必要时向有关行政、司法机关主动举报、投诉,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关联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及时发出催还通知,依法主张权利;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及时要求赔偿,必要时应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索赔。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