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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莱英:《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7-18 17:39:59
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 年 7 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2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3
第三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3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及方式......4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和职责......11
第六章 附则......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投资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注意尚未公开的信息和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的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建立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及方式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和内容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者,其中包括大机构投资者以及中小投资者,还包括在册投资者
以及潜在投资者;
(二)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三)证券分析师、基金经理和行业分析师;
(四)债券投资者;
(五)证券监管管理部门等相关监管机构;
(六)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机构。
第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二节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方式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
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活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公司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香港联交所网站、公司网站;
(四)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咨询;
(八)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材料;
(九)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现场参观;
(十一)路演。
第十二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
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一)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二)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三)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四)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任何根据《香港上市规则》而刊登的公告或通告,均须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按时上载于香港联交所网站及公司网站。另外,任何根据《香港上市规则》而在报刊上刊登的所有公告或通告,必须注明有关内容可同时于香港联交所网站
及公司网站阅览。
第十三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四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首席执行官(CEO)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由各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六条 股东会
(一)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二)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
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会进行直播;
(四)为了提高股东会的透明性,公司可视需要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五)股东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应尽快在公司网站或以及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六)公司股东周年大会提供具建设性的交流平台,让公司与股东保持定期的双向沟通;
(七)公司会安排董事长及董事会辖下各委员会(包括独立董事委员会在关连交易或任何其他须经独立批准的交易,如适用)的主席或成员出席股东会(或倘因突如其来及/或无法控制的原因而未能出席,则由彼等正式委任的代表出席),与股东交流意见并回答股东提问;
(八)公司欢迎任何于公司股东名册登记持有股份的符合资格股东出席公司任何股东会。股东会通告将以邮递和其他允许的方式向所有登记股东发送;
(九)股东可以参与股东会,如未能出席,可委派代表代其出席并于会上投票;
(十)为确保所有票数均妥善点算及记录,公司会委任其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的代表,出任股东会表决程序的监票人;
(十一)在股东会上,会议主持人应就每项实际独立的事宜个别提出决议案,应避免捆绑决议案。
第十七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香港联交所网站、公司网站
(一)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
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公司对于互动易涉及市场热点问题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
(二)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网站内容应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满足投资者对公司信息的需求;
(四)公司不得在公司网站上转载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以避免和防止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及因此有可能引起承担或被追究的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
(一)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可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公司可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三)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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