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汽车: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7-18 17:08:45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此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7 月 18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对外信息报送的管理和流程 ...... 1
第三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 2
第四章 附则 ...... 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报送相关信息及外部信息使用人使用本公司信息的相关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与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单位。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外部单位是指除公司以外的其他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政府有关部门、证券监管部门、媒体等外部单位。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地监管部门以及上市地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 证券投资部是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统一管理部门。公司各归口单位或相关人员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外报程序。
第二章 对外信息报送的管理和流程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七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八条 除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必须报送之外,公司不得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政府有关部门等外部单位提供未公开的内幕信息。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应提请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审批,并报董事会秘书备案后方可对外报送,经办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对外报送信息经办人、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对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董事会秘书对报送的合法性负责。
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时,由经办人员向接收人员提供保密提示函(附件 1),提醒外部信息使用人履行保密义务,并要求对方接收人员签署对外报送信息回执(附件 2)及保密协议(附件 3),回执中应列明使用所报送信息的人员情况。
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后,应将回执原件留本部门备查,并向证券投资部提交回执复印件,证券投资部将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查。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对外公开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已披露的信息除外。外部单位或个人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三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条 接受报送的外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获得信息后第一时间向上市地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同时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遵守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的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采取相关措施;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7 月 18 日
附件 1:《保密提示函》
附件 2:《对外报送信息回执》
附件 3:《保密协议》
保密提示函
:
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未公开披露前的信息应属内幕信息,上市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的报送和使用进行严格的管理。
公司此次报送的相关材料属于未披露的内幕信息,现根据相关监管要求,重点提示如下:
1、贵公司/单位应严格控制本公司报送材料的使用范围和知情范围。
2、贵公司/单位接收本公司材料报送及使用的相关人员为内幕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相关信息未披露前,不得泄露材料涉及的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3、贵公司/单位获得本公司信息的人员,不得对外公开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
4、贵公司/单位获得本公司信息的人员,如因保密不当致使所报送的重大信息泄露,应立即通知本公司。
5、本公司会将贵公司/单位获得本公司信息的人员登记备案,以备发生信息泄露时调查之用。
特此提示 。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对外报送信息回执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现收到你公司报送的以下文件及保密提示函:
1、
2、
3、
使用信息人员情况:
姓名 所在单位/ 与本公司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证券账户号
部门 关系 岗位 码
特此回执。
签收人:
年 月 日
保密协议
甲方: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相关工作展开的需要,甲方作为材料提交方已经向乙方出示并递交了《保密
提示函》,乙方已经知晓该材料为甲方尚未公开的内幕信息,现就相关事宜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甲方提供的材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谈话、录音、影像、书面材料等其他形式的材料信息,属于甲方内幕信息,乙方应在最小的知情范围和使用范围使用甲方提供的材料;
第二条 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将接收甲方材料报送及使用的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材料涉及的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信息买卖甲方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不得利用该等资料为本单位人员或他人谋利;
第三条 乙方获得甲方信息的人员,在公司未公开披露前,禁止在对外公开文件中使用甲方报送的未公开信息,不得透露给媒体等公开宣传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 乙方获得甲方信息的人员,如因保密不当致使所报送的重大信息泄露,应立即通知甲方信息提供部门及证券投资部采取补救措施。如需乙方配合的,乙方应积极配合、协助;
第五条 乙方同意在甲方告知或提交相关材料信息的同时将乙方和相关知情人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以备发生信息泄露时证券监管机关调查备用;
第六条 由于乙方的行为,造成乙方知悉的内幕信息提前外泄,导致甲方在二级市场的证券出现异常波动,被监管当局要求立案侦查等情形时,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接受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调查,对属于乙方违规范围内的责任,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甲方: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