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汽车: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7-18 17:08:12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此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7 月 18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3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9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和责任......12
第五章 保密和处罚......17
第六章 附 则......1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管理,规
范信息披露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股价敏感资料披露指引》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上市地交易所不时修改的上市规则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地监管部门以及上市地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 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对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 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上市地监管部门及上市地交易所。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部门和人员
第五条 信息披露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二)真实、准确、完整原则;
(三)主动、及时披露原则;
(四)公开、公平、公正、同时原则;
(五)持续披露原则。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 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 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 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 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上市地证券 监管部门及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规定。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
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 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
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渠道包括:公司网站、公司自行选定的和上市地监管机关指定
的方式。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公司上市地证券 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的摘要应当在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条件 的报刊披露。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 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 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做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定期报告;
(二)公司临时公告;
(三)公司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而刊登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股
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
(四)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分为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一)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应当在
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二)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三)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市地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四)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扭亏为盈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五)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先行发布定期报告的业绩快报。
(六)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七)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八)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临时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三)召开或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
(四)《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名称发生变更;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秘书及其代理人或审计师任期届满前发生变动;
(六)依照有关适用法律、法规和其他规章,或依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上市地监管部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七)前述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13、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14、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15、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16、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
额坏账准备;
17、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8、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19、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 制过户风险;
20、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21、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22、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23、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
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24、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25、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26、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
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7、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
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 关重大行政处罚;
28、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
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29、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
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 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30、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
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
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须在董事会、股东会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报送上市地
证券交易所(如需),将须予公告的决议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对外发布。股东会对董事会预案做出修改,或对董事会预案以外的事项做出决议,或会议期间发生突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