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热: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设立产业基金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17 18:07:39
证券代码:300217 证券简称:东方电热 公告编号:2025-048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设立产业基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投资标的:共青城鼎盛征程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具体以企业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登记的名称为准,以下简称“鼎盛基金”、“合伙企业”或“基金”)
2、投资金额: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电热”,含其控股子公司)认缴出资人民币 4,900 万元。
3、风险提示:本次投资周期较长,在运作过程中可能受宏观经济、行业周期、投资标的、交易方案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而致使产业投资基金总体收益水平存在不确定的风险;本次投资事项尚需进行工商登记、基金备案等,具体实施情况(包括合伙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等)和进度尚存在不确定性。
一、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的概述
1、基于公司长期布局机器人、固态电池、新能源汽车产业的战略,为充分借助外部专业投资机构的优势,推动公司快速切入细分赛道,取得竞争优势,公司拟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 0.49 亿元参与认购鼎盛基金的基金份额,占合伙企业总认缴出资额的 49%。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公司规定,本次投资在总经理办公会的审批权限范围内。
3、本次投资不构成同业竞争,不存在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伙人基本情况
(一)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管理人
1、公司名称:厦门纵横金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3973687349
3、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4、成立日期:2014 年 6 月 9 日
5、注册地址:厦门市翔安区民安街道莲亭路 805 号 308-44 号
6、注册资本:2,000 万元人民币
7、法定代表人:何富昌
8、股权结构:北京同创金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 100%
9、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财务咨询;经济贸易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10、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厦门纵横金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纵横金鼎)与本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和利益安排。厦门纵横金鼎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参与设立基金的其他投资人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11、备案登记情况:厦门纵横金鼎具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资质,登记编号为 P1009988。
12、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二)其他有限合伙人
1、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企业名称: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18698874L
(3)法定代表人:谭伟
(4)成立日期:2000 年 2 月 2 日
(5)营业期限:2000 年 2 月 2 日至无固定期限
(6)注册资本:147797.694 万元
(7)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8)注册地址:镇江新区大港五峰山路 18 号
(9)经营范围:电加热元件、电加热管(器)、PTC 电加热器、铝箔加热器、化霜加热
器、防爆加热器、电加热带(线)、电伴热带及电加热材料、电热电器、电加热系统的研发、制造、销售、技术转让和服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0)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2、温擎智控(上海)机器人有限公司
(1)企业名称:温擎智控(上海)机器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擎智控”)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MAEHM0323Y
(3)法定代表人:谭伟
(4)成立日期:2025 年 4 月 24 日
(5)营业期限:2025 年 4 月 24 日至 2055 年 4 月 23 日
(6)注册资本:2000 万元
(7)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8)股权结构:东方电热持股 70%,郑进军、张祥平、戴宏雷、陆群、陶月方等 5 名自
然人合计持股 30%
(9)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沪宜公路 5358 号 4 层 J
(10)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智能机器人的研发;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11)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3、江苏鼎之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1)企业名称:江苏鼎之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之誉”)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91MA7MT03663
(3)法定代表人:郑进军
(4)成立日期:2022 年 4 月 2 日
(5)营业期限:2022 年 4 月 2 日至无固定期限
(6)注册资本:1745.64 万元
(7)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8)注册地址:江苏省徐州市沛县胡寨镇凤石路 74 号
(9)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智能家庭消费设备制造;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售;家用电器零配件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10)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三、拟投资设立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拟设立基金名称:共青城鼎盛征程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具体以企业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登记的名称为准)
(二)基金规模:人民币 1 亿元
(三)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四)出资方式:货币出资
(五)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管理人:厦门纵横金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六)注册地址: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基金小镇内(暂定,具体以企业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登记的注册地址为准)
(七)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具体以企业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八)各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合伙人姓名或名称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额(万元) 认缴比例 承担责任方式
厦门纵横金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货币 300 3% 无限责任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货币 2,900 29% 有限责任
温擎智控(上海)机器人有限公司 货币 2,000 20% 有限责任
(公司控股子公司)
江苏鼎之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货币 4,800 48% 有限责任
合计 10,000 100%
(九)基金登记及备案:基金尚处于募集阶段,尚未取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合伙企业完成登记设立后,将及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行业规定等履行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程序。
(十)合伙期限:本合伙企业存续期限为自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满 50 年止。
四、签署的合伙协议主要内容
(一)合伙企业目的
根据本协议约定从事投资业务。合伙企业的资金募集应依法、合规地以非公开方式对合格投资者进行,合伙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合伙企业份额。
(二)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具体以企业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三)合伙期限
本合伙企业存续期限为自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满 50 年止。
(四)合伙人及出资
1、普通合伙人:厦门纵横金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有限合伙人: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温擎智控(上海)机器人有限公司;江苏鼎之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3、总认缴出资额和目标募集规模
全体合伙人的出资均为货币出资,合伙企业的总认缴出资额为 1 亿元。目标募集规模分为
初始募集规模及后续募集规模,初始募集规模为 1 亿元,后续募集规模指首次募集完成后进行一次或多次的增资扩募所确定的募集规模。
4、普通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
普通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为 300 万元。普通合伙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实缴出资金额或不
进行实缴。
5、有限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
有限合伙人最低认缴出资额不应低于 100 万元。东方电热认缴 2,900 万元;温擎智控认缴
2,000 万元;鼎之誉认缴 4,800 万元。后续募集的可相应调整。
6、缴付期限
执行事务合伙人要求有限合伙人缴付出资时,应向相关合伙人发出“缴付出资通知”,各合伙人应按照缴付出资通知要求将相应的出资足额缴付至合伙企业的银行账户。
(五)普通合伙人
1、合伙事务的执行
本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担任本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2、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
执行事务合伙人拥有《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所规定的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对本合伙企业事务的决定权和执行权,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