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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科恒泰: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17 15:46:26

证券代码:301370 证券简称:国科恒泰 公告编号:2025-044
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997 号),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A 股)股票 7,060.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
币 13.39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94,533.4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0,212.49 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共计人民币 84,320.91 万元,其中超募资金金额为 22,750.41 万元。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
并于 2023 年 7 月 6 日出具了致同验字(2023)第 110C000322 号《验资报告》。
前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7月5日全部到位,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3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9,275.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公司将随时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及需求情况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实施。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同意公司在中国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作为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使用账户。公司与保荐机构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本次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 专户余额 专户存储金 用途
账号 (万元) 额(万元)
国 科 恒 泰 中国银行 闲置募集资
(北京)医 股份有限 333776435619 0 0 金(含超募资
疗科技股份 公司北京 金)暂时补充
有限公司 市分行 流动资金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 账号为
333776435619,截止 2025 年 7 月 16 日,专户余额为零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若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应当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
查募集资金专户存放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涛、李宛真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以孰低者为准)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若丙方发现甲方从专用账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公告相关事实;若在丙方提醒后甲方未作纠正,且后果可能危及丙方利益的情况下,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十一、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发生的直接损失和费用。
十二、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丙三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如果三方协商不能解决,则可将争议提交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
决。
十三、本协议一式十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两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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