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趣科技: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7-16 21:25:08
关于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事项的
法律 意 见书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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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
行权价格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闽理非诉字[2025]第 035-02 号
致: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趣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事项,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特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同公开披露,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盈利预测及盈利预测审核、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引用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盈利预测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中的数据或结论时,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者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名和/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所有副本材料、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各方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的声明和承诺发表法律意见。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一、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批准与授权
1.2025 年 3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2025 年 3 月 12 日至 2025 年 3 月 21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
予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通过内部公示系统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
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5 年 3 月 22 日,公
司监事会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5 年 3 月 27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25 年 4 月 24 日,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
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等议案。
5.2025 年 7 月 15 日,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
次会议与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调整的具体内容
(一)调整事由
2025 年 5 月 16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2024 年年
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实施 2024 年年度权益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减届时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已回购股份的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 3.00 元(含税),不送红股,也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
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6 日披露了《2024 年年度权益
分派实施公告》,本次权益分派已于 2025 年 7 月 3 日实施完毕。因此,根据《激
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二)调整方法和调整结果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九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之“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规定,“若在行权前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其中,派息事项的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根据上述调整方法,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P=P0-V=13.70-0.30=1
3.40(元),即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13.70 元/股调整为 13.40 元/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调整结果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调整结果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中国·福州 魏吓虹
经办律师:
刘昭怡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林 涵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