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豪弘业:苏豪弘业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时间:2025-07-16 19:05:21
证券简称:苏豪弘业 证券代码:600128
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二零二五年七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1、本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文)、《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参照《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2020〕178 号)制订。
2、本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 A 股普通股。
3、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 493.12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
在本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根据本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4、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5.66 元/股。
在本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授予价格将根据本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5、本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 73 人,包括公司(含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骨干、业务骨干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骨干,不包含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
6、本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7、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个月、36 个月、48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8、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9、公司符合《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1)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2)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3)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
(4)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5)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10、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由个人自筹,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11、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
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12、本计划经江苏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并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股东会在对本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公司在提供现场投票方式的同时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13、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且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14、本计划实施后,将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目 录
声 明......2
特别提示......2
目 录......5
第一章 释义......6
第二章 实施本计划的目的与原则......8
第三章 本计划的管理机构......9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10
第五章 本计划所涉及标的股票来源、数量和分配......12
第六章 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13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16
第八章 激励对象的获授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17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的调整方法和程序......22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24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26
第十二章 公司及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29
第十三章 公司及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31
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34
第十五章 附则......36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苏豪弘业、公司 指 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计划、本激励计划 指 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
限制性股票 指 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
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按照本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激励对象 指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骨干、业务骨干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
的其他骨干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有效期 指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
限售期 指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保、偿
还债务的期间
解除限售期 指 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可
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日 指 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
除限售之日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根据本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试行办法》 指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
配[2006]175号)
《有关问题的通知》 指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
《工作指引》 指 《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
[2020]178号)
《公司章程》 指 《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指 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江苏省国资委 指 江苏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
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
造成。
第二章 实施本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一、本计划的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苏豪弘业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公司中长期激励约束机制,实现对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及骨干人员的激励与约束,使其利益与企业的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做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促使决策者和经营者行为长期化,提升公司内部成长原动力,提高公司自身凝聚力和市场竞争力,推进公司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实现公司和股东价值最大化,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苏豪弘业实施本激励计划是贯彻落实近年来党中央和江苏省关于深化国有企业体制机制改革,不断推进国有企业中长期激励机制建设重要精神的关键举措。
本激励计划是职工股份增持的一种表现形式,通过实施本激励计划和职工对业绩目标的承诺,建立股东、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为股东带来持续回报,提升国有资产价值,同时也有助于提高投资者对公司业绩和市值的信心,有利于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提升公司在二级市场的影响力和认可度。
二、本计划的原则
本计划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规范,公开透明,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二)坚持维护股东利益、公司利益,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
(三)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风险与收益相对称,合理确定激励对象的激励额度;
(四)坚持从实际出发,规范起步,循序渐进,不断完善。
第三章 本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本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