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众医疗:康众医疗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16 19:05:09
证券代码:688607 证券简称:康众医疗 公告编号:2025-028
江苏康众数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康众数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代表公司办理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
一、取消监事会相关情况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决定不再设置监事会,并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将一并废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部分内部控制制度中关于监事会相关条款亦同步做出相应修订。
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前,第三届监事会及监事仍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能,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二、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规范运作水平,结合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形成新的《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表格中加粗文字为修订或新增内容):
原条款 新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康众数字医疗科技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康众数字医疗科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公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 ( 以 下简 称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国 证 券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证 券 “《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五条 公司住所:苏州工业园区星湖 第五条 公司住所:苏州工业园区星湖
街 218 号生物纳米园 A2 楼、B3 楼 街 218 号生物纳米园 A2 楼、B3 楼 501
501 室。 室,邮政编码:215123。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8,812.9027 万 元 , 邮 政 编 码 : 8,812.9027 万元。
215123。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代表公
司执行公司事务。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
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
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的债务承担责任。
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公司、股东、董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通过协商解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公司所在地的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本章程,股
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副总经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理、财务总监。 人、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人员。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符合相关 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 额。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均以人民币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元。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助。 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事会按照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
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
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可以采用下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列方式增加资本: 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一)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五)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合并; 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四) 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购其股份的; 股份;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益所必需。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方式进行。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