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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莱特: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7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7-16 19:00:43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5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 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和《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 由公司董事、总裁、副总裁或财务总监担任,为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 系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指定联系人。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报酬。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
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 参加涉及信息披
露的有关会议, 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 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
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公司召开总裁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时告知董事
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
书后续培训。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为: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3年或以上
的自然人;
(二)具有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专业知识和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能够忠诚
地履行职责;
(四)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和灵活的处事能力;
(五)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
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
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
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
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
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
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 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 及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
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
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
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
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 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 则
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四章 聘任与解聘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 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如辞职或被解聘,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
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 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 协助董
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 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
权利并履行其职责, 在此期间, 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经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 并取得董
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通讯方式;
(三)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提交变更后的资料并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 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
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董事会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终
止对其的聘任:
(一)出现本工作细则第六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 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 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六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
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 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 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
书职责的人员之前, 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 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应当遵守《公司章程》, 切实
履行职责, 维护公司利益, 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董
事会秘书在需要把部分职责交与他人行使时, 必须经董事会同意, 并确保
所委托的职责得到依法执行, 一旦发生违法行为, 董事会秘书应承担相应
的责任。
第十九条 被解聘的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离任审查, 并在公司审计
委员会的监督下, 将有关档案材料、尚未了结的事务、遗留问题, 完整移交
给继任的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在离任时应签订必要的保密协议, 履行持
续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 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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