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查股网 > 最新消息
股票行情消息查询:

宝莱特: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5年7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7-16 19:00:43

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2025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行
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本公司关联交易决策行为的
公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
第二条 关联交易的定义:关联交易是指本公司与关联人(定义见下文第三条)发生的
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除外);
(三) 提供财务资助;
(四) 提供担保;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购买原材料;
(十二) 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 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四) 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五)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六)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七)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
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视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
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
其他组织;
(四) 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
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
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二)、(三)款所列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并具有民事行为
能力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
母;

(五)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
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 根据与公司或公司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做出的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
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符合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二)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一般规定
第七条 本公司任何一笔关联交易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 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签订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
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公司应将有关关联交易
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二)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通过关联交易垄断公司的采购和销
售业务渠道、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
(三) 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
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并且,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
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四) 关联人如享有股东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在股东会就该项关联
交易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表决,与关联人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
在董事会就该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表决;
(五)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是
否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或根据独立董事的要求,从而决定
是否需要聘请中介机构就关联交易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八条 任何关联人在发生或知悉其将与本公司发生关联交易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股
东会或董事会作出报告,并应直接递交给公司董事长,或由董事会秘书转交
公司董事长。报告中应当载明如下内容:

(一) 关联关系的事实、性质和程度或关联交易协议草案;
(二) 表明将就该关联交易回避参加任何讨论和表决。
第九条 本公司与关联人签署关联交易协议时,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一) 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 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本公司关于关联交易协议的商业决定。
第四章 回避制度
第十条 本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
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
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
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
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 交易对方;
(二)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三) 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四)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
范围参考本制度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考本制度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公司认定的因其他
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一) 交易对方;
(二) 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 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四) 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五)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
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
然人的);
(七) 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
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
(八)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本
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第十二条 除本制度第十四条另有规定外,本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达成总金额在 30 万
元人民币以上(含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或者本公司拟与关联法人达成的
关联交易总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含 300 万元人民币)且占公司最近
经审计净资产值 0.5%以上(含 0.5%)的,由董事会作出决议。
第十三条 本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
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制度第十六条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
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十四条 本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达成总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关联交易,或者
本公司拟与关联法人达成总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下或占公司最近经审
计净资产值绝对值 0.5%以下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长决定。但公司为关
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金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五条 本公司预计就同一标的或与同一关联人达成的某项关联交易在连续 12 个月
内累计金额达到本制度第十二条或第十三条规定的标准的,应当分别按第十
二条、第十三条规定进行决策。
第十六条 本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
行披露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 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本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
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十二条、第
十三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
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已经本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

宝莱特300246相关个股

天天查股:股票行情消息 实时DDX在线 资金流向 千股千评 业绩报告 十大股东 最新消息 超赢数据 大小非解禁 停牌复牌 股票分红查询 股票评级报告
广告客服:315126368   843010021
天天查股网免费查股,本站内容与数据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沪ICP备15043930号-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