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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莱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7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7-16 19:01:11

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
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
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
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
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
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
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上市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内不得买卖本
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发生前述违规买卖情况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
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
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七条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公司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第八条规定
执行。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
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
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
参照本制度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
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
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
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
的申请。
第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
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
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
设定限售期限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
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
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
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
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十三条 公司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
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
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
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
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
险。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二个交
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
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圳证券交
易所在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
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
事项的,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
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
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
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
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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