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莱特: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7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7-16 19:00:43
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 年 7 月修订)
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025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
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
则。
第二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如拟选独立董事或非独立董事的人数
多于 1 人,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
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
东会仅选举一名董事时,可以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
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
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公司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董事候选人,确保选举
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条 公司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提醒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注意,除董事会
已公告的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之外,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在距股东会召开 10 日之前提交新的董事候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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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提案。
第八条 当提案所提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九条 采取累积投票制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选举独立
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
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
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
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
候选人。
第十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其拥
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候选人。每位投票股东
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第十一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全
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视为弃权;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
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
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二条 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到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人数之
前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但当选董事的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第十三条 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超
过应选人数的,该次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同的董事候选人按规
定程序进行再次选举。再次选举仍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十四条 若符合当选条件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
1. 若选举后的董事人数为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则缺额由下次股东会选举填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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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若选举后的董事人数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
二(不含三分之二),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
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
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五章 累积投票制的特别操作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应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予以特别说
明。
第十六条 在股东会选举董事前,应向股东发放或公布由公司制定的累积投票制
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该选票应
当标明:会议名称、董事候选人姓名、股东姓名、代理人姓名、所持
股份数、累积投票时的表决票数、投票时间,并在选票的显著位置就
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计票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第十八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股东可以亲自投票,也可以委托他
人代为投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有关内容与日后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不符的,按新颁发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执行,并应立即修订本实施细则,报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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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