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源电力:《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规定(第三版)》
公告时间:2025-07-16 18:52:14
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规定
(第三版)
(经 2025 年 7 月 16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
批准进行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济高质量发展、全面深化改革、权力规范运行、反腐倡廉,加强公司内部审计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审计署、国务院国资委有关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参考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相关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代管单位(以下统称基层企业)。
第三条 公司、基层企业(以下统称为企业)以及企业党委管理的领导人员(以下统称审计对象),应当接受内部审计监督。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对象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情况,以及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监督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党的领导。坚持公司党委对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
领导,建立完善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内部审计监督管理体系。
(二)依法依规。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独立履行内部审计监督职责,应审尽审、凡审必严。
(三)客观求实。全面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的重要要求,审慎区分无意过失与明知故犯、工作失误与失职渎职、探索实践与以权谋私,客观作出内部审计结论和处理。
(四)推动发展。改革创新审计工作理念和方法,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风险隐患和新情况、新问题、新趋势,及时反映,分析原因,提出建议,推动深化发展改革。
(五)本部统领。公司本部统筹全公司内部审计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内部审计制度体系和内部审计信息系统,加大“上审下”力度,统筹调配全公司内部审计资源,推进内部审计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集约化建设,不断提高内部审计监督管理效能。
第五条 企业应当保障其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六条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活动。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与职责权限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领域重大工作由公司党委研究决
定,基层企业内部审计工作重大事项由基层党委研究决定。
公司党委审计工作委员会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决策部署和集团公司、公司党委的工作安排,统一领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决策事项权责清单,加强对内部审计基本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和自我评价报告、重要工作方案和重大事项报告等重要事项的管理。其中重大事项报告是指存在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引起上级机关调查,或引发重大负面报道、或遭受重大法律制裁,重大决策程序不规范,重要业务制度缺乏或制度体系失效,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等的事项报告。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指导内部审计工作,审阅公司财务报告,评估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对内部审计制度、年度审计计划、重点任务、整改落实等重要事项提供咨询和建议,评价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成效,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董事会或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九条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企业党委、董事会
(或者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基层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当分管审计工作。
第十条 公司建立与其他部门差异化的内部审计考核
体系,被审计单位或同级管理部门不参与对内部审计机构及
其负责人的绩效测评。
第十一条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主要对以下事项履行内
部审计监督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
(二)党委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三)财务收支情况。
(四)建设项目管理及结算、决算情况。
(五)境外资产、投资和业务情况。
(六)内部控制体系设计和运行情况、重大风险防控情况。
(七)重点领域或关键环节,包括管理效益情况、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业务管理情况、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与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与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以及重大财务异常、重大资产损失情况等。
(八)信息系统管理情况。
(九)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
(十)办理本企业交办的其他审计监督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是公司内部审计管理、监督、评价和建议的职能部门,主要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负责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部署和工作要求, 建立健全公司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统筹做好公司及所属企业的内部审计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根据集团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含审
计项目计划),结合内部监督管理需要,编制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含审计项目计划),经批准后实施,并报集团公司审计部备案。
(三)负责对公司及所属企业开展内部审计监督,审理和报告内部审计结果,做好内部审计结果统计、分析和利用工作。对重大事项和移交线索进行核查,向公司、集团公司审计部报送审计和核查结果。
(四)负责建立审计发现问题整改销号机制,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整改。
(五)负责公司及所属单位内部审计队伍建设,做好审计人员业务培训工作,监督检查内部审计纪律执行情况。
(六)负责与集团公司审计部日常工作联系和协调,做好迎审迎检配合工作。
(七)办理集团公司和公司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基层企业内部审计机构重点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贯彻落实公司内部审计工作部署和工作要求,建立健全本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规章制度,统筹做好本企业的内部审计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根据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含审计项目计划),结合内部监督管理需要,编制本企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报公司审计部备案。
(三)负责做好内部审计结果统计、分析和利用工作,对重大事项和移交线索进行核查,向本企业、公司审计部报送核查结果。
(四)负责督促落实本企业的审计发现问题整改。
(五)负责与公司审计部的日常工作联系和协调,做好迎审迎检配合工作。
(六)办理本企业和公司审计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监督职责,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审计对象及时、真实、完整提供同其履行职责相关的会计、业务和管理等资料(包括电子数据和相关文档,下同)。审计对象对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提供资料时,审计对象应落实公司对外提供信息资料保密管理有关规定。
(二)检查审计对象同其履行职责相关的会计、业务和管理等资料,并进行综合分析利用。
(三)调查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相关证明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协助,不得泄露与调查有关的内容。
(四)制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行为;必要时,经批准予以暂时封存。
(五)对认真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贡献突出的审计对象,可以向企业党委、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和奖励建议。
第十五条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监督管理职责需要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职责
范围内按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的请求予以协助。
第三章 审计人员配置和任职要求
第十六条 公司及基层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定,保证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需的人员。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经历。
第十七条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企业预算予以保障。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兼职审计专家,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的,应当符合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加强重点领域信息的保密管理,并在委托合同或协议中,明确审计中介机构职责及保密责任和义务,涉及国家秘密、党政机关工作秘密的事项不得外聘兼职审计专家或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支持和保障审计人员通过继续教育等多种途径提高职业胜任能力,加大与业务部门之间的人员交流力度,建立健全审计人员培养、选拔、任用机制,拓宽审计人员职业发展通道,将内部审计岗位打造成企业内部人才交流培养的平台。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结合年度考核,对业绩优秀的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 内部审计程序
第二十条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编制年度内部审计
工作计划(含审计项目计划),确定内部审计监督管理重点,对内部审计工作作出合理安排。
第二十一条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根据经批准的审计项目组成审计组。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审计组应当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和内部管理需要,编制项目审计方案,报经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情况下,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审计通知书可以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审计对象收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根据审计组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做好接受内部审计的各项准备。
第二十三条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对象的不同事项进行内部审计的,应当统筹安排,避免多头重复审计;可以根据需要分别编制内部审计报告,实行一次审计。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开展现场审计时,应当组织召开审计进点会,并公告内部审计纪律,提出相关要求。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组应当按照项目审计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采用信息化手段和科学方法收集审计线索,获取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对需要取证的审计事项编制审计取证单,复核后交审计对象确认。
建立中期汇报机制。审计组结合现场工作情况,综合考虑时间和审计线索等因素,适时向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进行中
期汇报。
审计组应当依据复核后的审计工作底稿和确认后的审计取证单,起草内部审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审计组应当向内部审计机构提交内部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内部审计报告报送内部审计机构前,应当征求审计对象的意见。审计对象自收到审计组的内部审计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审计对象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送交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组对审计对象的意见进行核实,并将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和审计组对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一并报送内部审计机构。
第二十八条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组的内部审计报告以及审计对象对审计组的内部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进行审理,按规定程序上报。必要时,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可与相关业务部门就相关事项进行沟通。
第二十九条 对于已经开展的审计项目,遇有不宜继续进行的特殊情形的,企业内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