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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维股份:三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和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16 17:48:14

证券代码:603033 证券简称:三维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0
三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和部分公司治理
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6 日召开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 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等 8 项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 秘书工作细则>等 15 项制度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情况
根据 202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新《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新<
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并结合公 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取消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法定职权, 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取消监事会前,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继续履行相应的职责。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上述情况及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 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 “《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中 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国共产党党章》和其他法律法规等有关 则》、《中国共产党党章》和其他法律
规定,制定公司章程。 法规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31,805,234 元。公司因增加或者减 1,031,805,234 元。
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
的,可以在股东大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
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
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一项决议,并说
明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
更登记手续。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第八条 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
表人。 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
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
新增条款
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

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
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束力的文件。依据公司章程,股东可以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
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 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秘书、财务负责人(本公司称财务总监, 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本公司称财务
下同)。 总监,下同)。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
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集中存管。 公司集中存管。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额 为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
1,031,805,234 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 为 1,031,805,234 股,全部为人民币普
股。 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包括公司的附属公司)不以赠与、垫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助。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
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
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方式增加资本: 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有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关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司合并;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购 其股份的; 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股东权益所必需。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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